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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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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经组织有关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确认存在以下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于受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存在问题如下: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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