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
(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
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3、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共三种类型。
4、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发布
(一)县级(设区的市所属的区除外,下同)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至少每年一次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并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布。
(二)班车客运的市场供求状况按客运班线发布,内容包括:班线的起讫站点、班车类别、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途经线路、旅客发送量、平均出站实载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包车的市场供求状况按整个县级行政区域发布,内容包括: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车辆年度工作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一)申请新增省际客运班线的,除按照《客规》的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服务质量承诺书示范式样见附件2),许可程序及要求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二)对已通过交通部评定或省初评的二级及以上班车客运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续期调整时,不需提交企业自有客车的详细情况,其余企业则需提交证明自有车辆情况的书面材料。
对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警部门出具。
(三)申请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省交通厅提交申请材料;
2、省交通厅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内,省交通厅征询客运班线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1)与客运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的真实性,以及该客运站是否符合站场功能定位; (2)客运班线经营者违法违章处理情况;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的整改情况; (4)市场供求状况。
4、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5、公示期间满后5个工作日内,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对新增班线作可行性评估;
6、根据省道路运输协会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市场供求状况、站场功能定位等,决定新增的,省将列入招投标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若申请客运班线经营者提交的可行性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认为真实、可靠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加分。
7、省交通厅原则上每季度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对投标不足3个且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四)申请新增省内市际包车客运的,按规定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服务质量承诺书。省交通厅在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质量信誉、市场供求状况等予以许可。
1、同一客车,可同时按照《客规》的规定,分别向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
2、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车,其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及以上,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及以上。
3、已获取相应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省内包车客运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的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等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等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五)县际、县内客运经营许可按《客规》的规定办理。
(六)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按《客规》第十四条办理;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以下资料: (1)公司的章程文本; (2)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企业(法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
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客规》的有关申请表。
2、受理报备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客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客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经营者凭总公司册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5、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该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企业设立分公司。
7、分公司报备的各项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客规》许可条件的,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之其应达到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客规》第九十条处理,并通报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七)客运经营许可变更:
1、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日发班次变更,包车客运经营主体变更,以及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经营者可根据客运市场的变化,在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内进行调整,对超出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
2、鼓励客运班线经营者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对兼并、重组、整体收购客运班线的,经取得许可的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站点、途经线路、车辆、班车类别、使用单位等变更的,可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客运班线业务变更程序及要求》(见附件3),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将所辖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变更申请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20个日内予以办结。
(八)企业不得使用同一客运车辆同时申请包车客运和班车客运,也不得同时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一车一牌,定车号运行。
四、客运班线及标志牌管理
(一)获取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许可的,按照《新增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领牌程序》(见附件4)领取客运标志牌。
(二)获取不同级别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包车客运经营的,应由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见附件5)。
(三)具有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应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核发:
1、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交通厅印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到省交通厅领取,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核发和管理。
2、用于加班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只能发放给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和客车。 春运、重大节假日期间,客运加班、包车另行规定。
3、发放牌证时,应将牌证号码、车辆、企业等信息按规定填写,并一一登记造册,及时收回已经使用过期的牌证。
(四)临时客运标志牌的管理:
1、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同一使用权单位内通用。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定车号一次性使用。
2、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数量按照不超过客运班线经营者拥有省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总数6%的比例计算,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核发。
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本省范围内按许可线路、停靠站点运行:
(1)原有正班车出站实载率超过90%且不能满足需要的; (2)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3)在办理客运班线许可变更期间需要使用的。
4、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原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要求的条件。
5、客运车辆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规定:
(1)因加班或顶班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正班车或所顶班车的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复印件(经使用权单位签章证明,下同),以及始发站签章的注明了加班或顶班情况的行车路单运行。
(2)因接驳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班车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行车路单运行。
(3)在办理客运班线许可变更期间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班车的班车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复印件、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变更证明运行。
(五)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客运标志牌灭失的,客运车辆应凭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代用卡运行。
(六)客运班车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应选择时间最短或里程最短的路径运行。地方明确规定了客运车辆进出城区运行路线的,从其规定。
因公路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客车无法按规定线路行驶需连续10天以上绕道运行的,企业应在事发后向原许可单位提出申请,由原许可单位核发临时绕道证明(格式见附件7)。
五、包车客运管理
(一)包车(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必须按以下方式从事业务:
1、运输企业、旅游企业组织的包车; 2、用工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组织的包车;
3、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的不收取承运人及旅客任何费用的包车。 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非法设点或沿途招揽散客。
(二)包车凭包车合同或者包车票运行,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按要求向回程客源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格式具体见附件8),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客运车辆管理
(一)客运经营者应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客运车辆使用说明书和车辆状况等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二)客运经营者结合车辆年度审验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规定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将有关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情况报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七、客运站管理 (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
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
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组织验收。其中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含旅游、口岸站)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交通厅组织验收、公示和公布级别;其他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验收结果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配客点除外),通过备案审查的客运站由各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省交通厅结合我省实际,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制定了《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见附表2)。
(三)客运站经营许可:
1、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站经营的许可工作。 2、客运站经营者在申请许可时,应填写《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详见附表3,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其中“申请经营范围”应填写进站班车数量、具体班线走向。
3、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应按《客规》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站级验收结果的文件,对租用给他人经营的,还应提供客运站设施使用合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符合许可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换)发放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事项中的经营范围应详细填写进站班车数量、进站班车通达行政区域(可具体到省、市、县级行政区域)。
5、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成为专门经营客运站的经济实体,所领有的法人(或非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应包含客运站站名。
五级和简易级客运站因站场设施和人员配置的要求相对较低,可由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内设专门部门经营,暂不需设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
6、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登记表》(见附表4,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交回原许可单位。原许可单位应将有关对客运站经营的许可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报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八、客运班车进站管理
(一)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辖区内客运班车进站情况所进行的规划。内容包括:客运站可进站班车总数以及预计中、远期进站班车变化数量,与现有站场在经营方面的分工、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站处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驳方案等;配客点主要是进站配客的班车总数、进站班车通达的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客运站的经营范围,内容包括进站班车走向、进站班车总数。
进站班车走向是指汽车客运站所经营线路的范围,应具体到省内外的地级市、本辖区的县和乡镇,它是根据站场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规划确定的。
进站班车总数是指汽车客运站最高可接纳的班车数量,是根据客运站的设计日发班次,设计发车位数和班车平均日进站次数推算出来的。
各地在确定本辖区汽车客运站经营范围时,应做好各站之间协调工作。在确定进站班车走向时,应发挥本地一、二级客运站的枢纽作用,并保证满足所有异地班车的进站需求;在确定进站班车总数时,应充分考虑进站班车对交通流的影响,当进站班车数过多而引起交通阻塞时,应适当减少进站班车总数。
(二)客运站经营者应在符合本客运站核定经营范围的前提下,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不得接纳不符合本站经营范围或未经许可的车辆进站经营。
对客运班线经营者及进站客车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信誉好的,应优先选择班车进站经营。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是客运站接纳客运班线进站经营唯一的合法凭证。 (三)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客运站经营者的管理,认真落实“车进站、站管车、交管站”的工作,客运班线经营者领取班线许可证明后,应立即通知相关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进站经营手续。客运站经营者应加强对进站班车的管理,并按规定定期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主要包括:进站班车的经营主体、车辆数量及类型等级、日发班次、旅客发送量、出站实载率等。
有条件的客运站可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每周向客运站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数据,其他客运站应每周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再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汇总,输入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运站经营者要加强对进站班车的安全管理,严把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关。进站车辆安全检查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通知》(粤交运〔2003〕1200号)执行。 附件1:
广东省省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节点表
节点 1 城市 花都区 2 3 4 5 6 7 8 9 广州市 广州市区 番禺区 从化市 增城市 深圳市区深圳市 (含宝安、龙岗区) 珠海市区珠海市 (含斗门区) 澄海区 汕头市 汕头市区 潮阳区 潮南区 佛山市区佛山市 (含禅城区) 南海区 顺德区 三水区 高明区 韶关市 韶关市区 曲江区 乐昌市 乳源县 仁化县 南雄市 始兴县 翁源县 新丰县 湛江市 湛江市区 吴川市 高要市 新会区 信宜市 惠阳区 徐闻县 雷州市 廉江市 遂溪县 肇庆市 肇庆市区 怀集县 四会市 封开县 广宁县 德庆县 江门市 江门市区 鹤山市 恩平市 开平市 台山市 茂名市 茂名市区 高州市 化州市 电白县 惠州市 惠州市区 惠东县 博罗县 龙门县 大亚湾 梅州市 梅州市区 梅县 兴宁县 五华县 平远县 蕉岭县 大埔县 丰顺县 陆河县 东源县 阳东县 清新县 汕尾市 汕尾市区 海丰县 陆丰市 河源市 河源市区 和平县 龙川县 紫金县 连平县 阳江市 阳江市区 阳西县 阳春县 清远市 清远市区 佛岗县 英德市 阳山县 连州市 连山县 连南县 东莞市区东莞市 (含所辖镇区) 中山市区中山市 (含所辖镇区) 潮安县 揭东县 郁南县 潮州市 潮州市区 饶平县 揭阳市 揭阳市区 普宁市 惠来县 揭西县 云浮市 云浮市区 新兴县 罗定市 云安县 说明:不同节点的线路为不同班线。 附件2:
新增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承诺书
省交通厅:
我司申请新增广东省 市(县) 站至 省 市(县) 站客运班线,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司及下属分公司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及下属公司”)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颁发的有关行业管理规章,服从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投入营运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符合交通部门规定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管理。
四、运营时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
五、加强投入车辆的维护保养,不擅自改装车辆,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营,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六、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在营运中,不拉客、揽客、兜客、甩客,沿途不随意上下旅客,不超载,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运输服务。
七、严格遵守道路运输行业行约行规,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创建和谐的运营环境。
八、严格执行有关运价规定,不乱涨价、压价、乱收费。 九、加强企业员工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十、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省交通厅、客运班线经营者各持一份。 客运班线经营者名称: (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企业可参考上述承诺书格式,自愿承诺。 附件3:
客运班车业务变更程序及要求
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简政放权、方便经营者的要求,为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客运标志牌业务变更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变更程序。
二、本变更程序适用省际、市际客运经营业务变更。
三、客运班车的变更是指起讫地在同一地市范围内,客运标志牌的使用单位、起讫站点、类别、途经线路、车辆的变更,以及遗失(损坏)补发。
(一)使用单位变更:是指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具有客运标志牌经营权的客运班线经营者通过的授权方式调整其分公司或通过委托的方式调整全资、控股子公司具体从事经营。
(二)起讫站点变更:是指在符合站场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在同一班线节点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班车类别变更:是指在满足车辆技术装备的条件下,调整班车经营方式。 (四)途经线路变更:是指在客运班车起讫地不变更的前提下,调整客运班车途经的国、省道或主要地点。
(五)车辆变更:是指在不低于许可决定书要求的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的前提下,同一单位内车辆调配使用或者报废更新等。
(六)遗失(损坏)补发:是指客运标志牌、许可证明因保管不慎或其它原因灭失(损坏),经核查仍无法的,予以补发。
四、具体流程 (一)使用单位变更
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附表5),提交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含车辆待理证,下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复印件要经车属单位签章证明,下同)等有关资料,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审核后予以办理。
(二)起讫站点变更
1、我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变更我省范围内起讫站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变更我省起讫站点的,应按照客运站的经营范围(或功能定位),与客运站经营者协商,签订进站意向书。
(2)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与拟进入客运站经营者签订的进站意向书、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
(3)省交通厅在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征询拟变更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设区的市,应征询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下同]。
(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厅回复征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回复意见至少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拟进站班车是否符合客运站核定的经营范围; 二是提供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以外的违法违章、质量信誉情况;
三是是否同意客运班线经营者车辆进站的明确意见,不同意的应写明理由。 (5)省交通厅在收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许可决定,同意变更许可的,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上发布《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许可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有效期为180天)。通知书可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省交通厅领取。
(6)客运班线经营者凭进站经营通知书,与客运站经营者签订进站合同,并办理有关开班手续。
(7)客运站经营者应在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客车正式进站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开班情况报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通知客运班线经营者到省交通厅领取许可证明。
(8)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开班情况2个工作日内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交通厅后,省交通厅予以核发许可证明。
2、我省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者变更外省客运站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交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
(2)省交通厅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征询对方省意见。 (3)对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的,予以核发许可证明。 3、外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变更我省站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站点变更的,应按照客运站的经营范围(或功能定位),与客运站经营者协商,签订进站意向书。
(2)省交通厅在收到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更申请站点的征询意见函后,2个工作日内发函征询拟变更站点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3)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厅回复征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回复意见至少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拟进站班车是否符合客运站核定的经营区域; 二是提供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以外的违法违章、质量信誉情况;
三是是否同意客运班线经营者车辆进站的明确意见,不同意的应写明理由。 (4)省交通厅在收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拟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回函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对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的,省交通厅将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上发布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180天)。通知书可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省交通厅领取。
(6)客运站经营者凭进站经营通知书,与外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签订进站合同,并办理有关开班手续,否则,按擅自接纳班车处理。
(7)客运站经营者应在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客车正式进站后7个工作日内,将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开班情况报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外省客运班线经营者在领取新增省际客运标志牌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进站经营手续: (1)省交通厅收到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新增班车进站经营函后,将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上发布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180天)。通知书可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省交通厅领取。
(2)客运站经营者凭进站经营通知书,与客运班线经营者签订进站合同,并办理有关开班手续,否则,按擅自接纳班车处理。
(3)客运站经营者应在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客车正式进站后7个工作日内,将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开班情况报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客运班车类别变更
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厅审核后予以办理。
(四)途经线路变更
1、市际客运标志牌途经线路变更的,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审核后予以办理。
2、省际客运标志牌变更途经线路的,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审核后予以办理。
(1)变更本省境内途经线路的,由省交通厅直接办理;
(2)变更外省境内途经线路的,经征询对方省意见后予以办理。 (五)车辆变更
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审核后予以办理。
(六)遗失(损坏)补发
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遗失(损坏)补发登记表》(见附表6),属遗失的,提供《南方日报》的遗失声明、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属损坏的,提供损坏原件以及许可证明、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审核后予以补发。 附件4:
新增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领牌程序
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领取新增客运标志牌的业务流程,特制定本领牌程序。
二、客运经营者在获取新增客运经营许可后,在投入营运前,办理领牌手续。 三、客运经营者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就绪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1、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获取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许可的,按照中标标书承诺准备就绪后,向省交通厅提出中标线路投入营运前考核申请。经省交通厅组织考核后,出具考核报告。
2、通过其他许可方式获取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按照许可决定书的有关要求准备就绪后,向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投入营运前考核申请,对车辆技术等级、装备等级、驾驶员及其它运输安全必备条件等考核后,出具考核报告。
四、考核合格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进站、领取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 1、客运经营者填写《新增客运标志牌领牌登记表》(式样见附表7),提供许可决定书、考核报告、车辆等有关资料,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
2、省交通厅在收到申请后,对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5日内予以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对取得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5日内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上发布《新增客运班线进站经营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180天)。进站经营通知书可由客运班线经营者和起讫地客运站经营者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省交通厅领取。
3、客运班线经营者凭进站经营通知书,与起讫地客运站经营者签订进站合同,并办理有关开班手续。
4、起讫地客运站经营者应在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客车正式进站开班前5日内,将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开班情况报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构,并由客运班线经营者所在的客运站经营者通知客运班线经营者到省交通厅领取班车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
附件5:
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 际(县内) 包 车 套印许可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专用章 (起 点)——(讫 点)包车(地域简称)运包字?????号 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背面
粘贴道路包车经营许可证明 明遵 章 守 法 安 全 优 质 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
×
客运包许字 号
经营者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 座车牌号码 位数 类型 许可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厂牌型号 等级 技术等级 包车客运标志牌号 自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至 年 月 日 1、本证明贴在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背面,缺一无效。 说 明 2、本证明不得转让、涂改或者伪造,过期作废。 备注:1、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参照《客规》的要求制作;
2、起点是指车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讫点指市际、县际、县内三级行政区域范围。
附件6: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牌申请登记表
申请单位 线路起讫地(站)点 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途经线路 道路运输证号码 投入车辆 类型等级 座位 技术等级 申领省际临时加班牌 张;申领省际包车牌 张。 申领省际临时加班原因: 加班□ 接驳或顶班□ 汽车客运站盖章 年 月 日 核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为申领省际包车牌和因加班、接驳顶班申领省际临时加班牌时使用;
2、申领省际临时加班牌的须由始发地汽车客运站盖章,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盖章。
3、申请省际包车牌的,直接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盖章。
附件7:
临时绕道证明
××公司:
鉴于 原因,你司开行由广东省 市(县) 站至 省 市(县) 站,途经 客运班线,线路牌号为 ,同意临时绕道为 。请沿途有关单位予以查验放行。
本证明有效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回程包车备案书
××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我司于 月 日与 (单位或个人)签订包车合同(见附件)。现我司驾驶员 (某)驾驶粤 、道路运输证号码: ,从 地至 地,承担 名旅客返程包车业务。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包车合同复印件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1:
广 东 省
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
申 请 表
客运站名称:
客运站业主名称(盖章):
客运站(筹建)经营者名(要求填写客运站经营者全称或客运站经营者预先核准全称) 称 申报站名 建设性质 站场详细地址 申报级别 是否首次申报 原有级别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开工日期 建站日期 占地面积 ㎡ 停车场面积 ㎡ 建筑总面积 ㎡ 站房面积 ㎡ 设计年度日旅客发送量 初 审查情况: 审 审查人签名: 情 附:审查人所在单位名单 况 审查单位意见(盖章): 通过级别: 核准站名: 年 月 日 申报材料及初审结果: 1、主要设施配置
是否 序号 设施名称 配置 实际 初审 备注 数量 结果 占地面积 ㎡ 站前广场 ㎡ 停车场 ㎡ 其中:发车位 ㎡ 发车位个数 客运站站务候车厅 ㎡ 用房 其中:重点旅客候 车室 ㎡ 售票厅 ㎡ 其中:售票室 ㎡ 购票厅 ㎡ 综合及旅游服务 处 ㎡ 小件寄存处 ㎡ 行包库房 ㎡ 其中:行包托运处 ㎡ 调度室 ㎡ 驾乘休息室 厕所 ㎡ 盥洗室 ㎡ 其他站务用房 ㎡ 是否 序号 设施名称 配置 实际 初审 备注 数量 结果 站务办公室 ㎡ 行政 驻站机构用房 ㎡ 用房 其他行政用房 ㎡ 车辆维修车间 ㎡ 辅助车间 ㎡ 洗车台 ㎡ 车辆安全检验台 ㎡ 医务室 ㎡ 配电室 ㎡ 司乘公寓 ㎡ 其他 ㎡ 站房建筑总面积 ㎡ 客运主体建筑面积 ㎡ 其中:首层建筑面积 ㎡ 首层商用所占面积 ㎡ 2、重要设备配置 序设施、设备名称 号 是否 配置 是否齐 初审 备注 配置 数量 全有效 结果 候车室座位数 (个) 检票口 (个) 售票窗口 (个) 安全消防设备 (套) 广播通讯设备 (套) 空调设备 (套) 清洁卫生设备 (套) 微机设备 (台) 电子显示设备 (套) 监控设备 (套) 行李安检机 (套) 公用电话 (台) 车辆安全检验设备 (套) 车辆安检台 (套) 行包搬运设备 (套) 行政办公设备 (套) 其他设备 (套) 班次时刻表(套) 里程票价表 (套) 营运线路图 (套) 旅客须知 (套) 3、张贴有关照片: 客运大楼正面含站前广场(大厅 车室 ) 售票 室及客运大楼正面(含站前广场) 售票 室及大厅 候候车室 3、张贴有关照片: 车场 停车场 发车位 发车位 车辆检查和维修场地 车辆检查和维修场地 4、客运功能平面示意图:(由初审单位盖章确认) 填表要求及说明 1、 本表一式四份(一级站填四份、二级以下站填三份),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报
各市交通局委。经各市交通局初审完毕后,一份退回原单位;其中申报三级以上站的,材料转报省交通厅。
2、 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方法:
3、 等级客运站: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4、 简易站和配客点:简易级。
5、 客运站业主是客运站投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是该汽车客运站经营和管理的单位。
6、 客运站的站名应是客运站经营筹建者拟用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
7、 所需照片一律用3R彩色照片。所需的功能平面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等级证书等就用A4纸按比例缩小,其中功能平面图应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和主要站务用房(候车室、售票室等)、车辆出入口通道等。
8、 建站日期指竣工验收日期。
附表2之1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设施部分)
单位:㎡
站场等级项目 一级 二级 三四五简
AB类 类 类 C类 A类 B类 C级 级 级 易 设计年度日旅客发送量10005000 (人次) 0 3000 5000 3000 2000 2000 300 100 ﹤100 最高聚集人数1000 600 (人次) 450 600 450 300 300 60 30 10 3600占地面积 0 18000 10800 20000 12008000 0 10002000 2000 0 —— 300/站前广场 1200 720 0 720 0 360 ★ 60/★ 30/★ —— 停车场 场地设施 发车位数17 量 18471 4118 6353 8471 6353 4235 4200 1120 560 300 10 8 10 8 5 7 2 1 1 发车位 2017 1210 908 1210 908 605 600 160 80 60 建站站 务候车厅1000 600 (室) 450 600 450 300 300 60 30 10 一级 站场等级项目 类 二级 三四级 五易 简
AB类 类 C类 A类 B类 C级 级 筑务 用 设 重点旅客30 30 30 30 30 ★ — ——
房 候车室50 (区) 100/施 售票厅 252 165 133 165 133 100 ★ 61/★ 41/★ —— 行包托运205 165 厅 (处) 150 165 150 135 90/— ★ — — 综合服务200 100 处 60 100 60 40 40/6/★ —— ★ —— 站务员室 135 71 47 71 47 35 35 21 17 — 驾乘休息50 室 30 23 30 23 15 20 6 3 — 15/调度室 30 30 30 20 20 20 15 ★ — — 一级 站场等级项目 类 二级 三四级 五易 简
AB类 类 C类 A类 B类 C级 级 15/治安室 25 25 25 20 20 20 ★ — — — 10/广播室 20 20 20 15 15 15 ★ — — — 医疗救护★ 室 ★ ★ ★ ★ ★ ★ ★ ★ — 无障碍通● 道 ● ● ● ● ● ● ● ● — 残疾人服● 务设施 ● ● ● ● ● ● ● ● — 饮水室 20 20 20 ★ ★ ★ ★ ★ ★ — 盥洗室和123 86 旅客厕所 72 86 72 58 58 36 33 30 一级 站场等级项目 类 二级 三四级 五易 简
AB类 类 C类 A类 B类 C级 级 智能化系● 统用房 ● ● ★ ★ ★ ★ — — — 办公用房 ● ● ● ● ● ● ● ● ★ — 汽车安全80 检验台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60 汽车尾气120/生测试室 辅产助辅用助房 用汽车维修房 车间 ★ ★ 车辆清洁、180 90 清洗台 ★ 60/★ 60/★ 60/★ 60/★ 60/—— —— —— ★ —— 90/90 90 90 90 ★ — — — ★ ★ ★ ★ —— — — — —材料库 ★ ★ ★ ★ ★ ★ —— —— —— — 一级 站场等级项目 类 二级 三四级 五易 简
AB类 类 C类 A类 B类 C级 级 —配电室 ● ● ● ● ● ● —— —— —— — —锅炉房 ★ ★ ★ ★ ★ ★ —— —— —— — 门卫、传达★ 室 ★ ★ ★ ★ ★ ★ ★ ★ —— 餐厅和商★ 店 ★ ★ ★ ★ ★ ★ ★ ★ —— —商店 ★ ★ ★ ★ ★ ★ ★ ★ ★ — 注:“·”—必备;“★”—视情况设置,如设置,“数值/★”中数值代表参考值;“——”—不设; 一级 站场等级项目 类 二级 三四级 五易 简
AB类 类 C类 A类 B类 C级 级 1、一级A类:设计年度日旅客发送量10000人次以上; 2、一级B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市、自治州(盟)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如无10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选取年度日旅客发送量在5000人次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 3、一级C类:位于国家级旅游区或一类边境口岸,年度日旅客发送在3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4、二级A类:年度日旅客发送量5000人次以上,不足10000人次的车站; 5、二级B类:县以上或相当于县所在地,如无5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选取年度日旅客发送量在3000人次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 6、二级C类:位于省级旅游区或二类边境口岸,年度日旅客发送量在2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7、占地面积:按照标准:设计年度日旅客发送量每100人次指标进行核定,取值为参考值的下限。 四级以下站场面积不小于2000㎡;另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可设备用停车场,其面积可计算在占地面积内,但备用停车场面积可计算部分不可超过标准占地面积的30%(用地紧张的中心城市可适当放宽),并为客运班线经营者自有或租赁3年或以上的场地,其到主场的距离不可超过3公里。 8、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与客车投影面积的比例由95年标准的18倍增加到28倍; 附表2之2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设备部分)
序号 电脑售票系统(含打印机) 计量单位 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易 —简
旅客购票设备 套 ●8●5★3★— 1 1 —1
售票窗口 个 63 42 2 1 候车休息设备 检票口 个 124 2 —1 1★
候车室座椅 行包安检设备 张 00 40 20 4————— 行李安检机 台 1★★— —车辆尾气检测器 台 ★★— — — —— 车辆安全 检验设备 车辆安检槽(台) 个 齐备有车辆安检设备 效 ●●21 ★★— —
●●●—
消防设备 安全消防设备 齐备有效 ●●●●—监控设备 套 ●★★— — ●——★
其他清洁卫生设备 套 ●●★ 清洁清洗设备 ★★—★
智能语音广播 台 ●●★★— —— 广播通讯设备 人工语音广播 台 ●●★★— ——
对讲机 台 ●●★★— —— 搬运手推车 行包搬运设备 辆 ●●★★— —— 便民小车 辆 ●●★★— 采暖与空调设备 —
设备 套 ●★★★★★
宣传告示设备 班次时刻表 里程票价表 行包价目表 个 个 个 ●●●●●●●●●★★★★★★★★★
营运线路图 旅客须知 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 个 个 ●●●●●●★★★★★★
个 个 齐备有效 齐备有效 齐备有效 齐备有效 齐备有效 齐备有效 ●●●●●●★★★★★★
公告牌 微机售票系统设备 ●●★★★——
生产管理(车辆调度系统)设备 ●●★★— ——
能系统生产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设备 ●★★★— ——
设备 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系统)设备 ●★★★— ———
监控系统设备 ●★★— — ———
电子显示设备 ●●★— — —
注:“●”—必备,但数量和类别视应根据车站生产能力和作业量的大小确定; “★”—视情况设置;“——”—不设。 附表2之3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 (旅游、口岸客运站的设施)
站场等级项目 设计年度日旅客发送量 最高旅客聚集人数 占地面积 站前广场面积 停车场面积 发车位面积 发车位数 售票室面积 购票室面积 候车室面积 重点旅客候车室 计量单位 人次 人 ㎡ ㎡ ㎡ ㎡ 个 ㎡ ㎡ ㎡ ㎡ 一级 3000 450 10800 0 6353 1200 10 58 75 450 100 二级 2000 240 8000 288 4480 0 5 47 40 240 60 旅游服务处 ㎡ 90 60 注:旅游、口岸站的设施及面积与普通等级站场的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其核算的基础都是按照新标准中有关旅游区或口岸车站等级的定义确定设计年度日旅客发送量。
附表3: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1、 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 本表可自行从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下载打印。 3、 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客运站经营者(公司)全称或客运站经营者预先核准全称) 总公司名称 (成立分公司的要求填写总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负责人联系邮 编 电话 负责人移动电话 负责人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信箱 联系人移动电话 申请事项 客运站代码 客运站名称 所在地址 客运站建筑占地面积 面积 设计年度日旅客发送量 峻工时间 经验收符合的站场级别 验收时间 拟投入运营时间 申请经营范围 (按照功能定位的结果填写) □ 成立本公司经营客运站 □ 成立分公司经营客运站 □ 迁建客运站重新开申请种类 □ 重新开业 业 □ 客运站经营单位成立内设机构经营其他客运站 客运站经营单位 客运站设施设备情况 场 地 设 施 站前广场 方米 平车场 停方米 平车位 发个 建 筑 设 施 一、站房 1、站务用房 候车厅(室) 方米 平重点旅客候车室(区) 平方米 售 票 厅 方米 平(处) 行包托运厅 平方米 综合服务处 方米 平站务员室 平方米 驾乘人员休息室 方米 平调 试 室 平方米 治 安 室 方米 平广 播 室 平方米 无障碍通道 米 设施 残疾人服务 件 智能化系统用房 方米 平盥洗室和旅客厕所 平方米 2、办公用房 面积 平方米 二、生产辅助用房 汽车安全检验台 个 车辆清洁、清洗台 个 配 电 室 方米 平 基 本 设 备 备 旅客购票设□ 候车休息设备 □ 请在□内划√ 行包□ 安全检查设备 备 安全消防设□ 清洁清洗设备 □ 广通讯设备 播□ 行包搬运与□ 采暖或制冷设备 □ 宣告示设备 传□ 便民设备 智 能 系 统 设 备 计算机售票系统请在□内划√ □ 监控设备 □ 设备 生产管理系统设 □ 电子显示设备 □ 备 拟聘用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岗位 身份证号码 职称 专业证书号码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申请材料核对表 □ □ □ □ □ 请在□内划√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本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客运站经营许可将被撤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日 期 附表4: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登记表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地 址 客运站名称 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年 月 日至 经营期限 号 公司营业执照 年 月 日止 万元 经济类型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站场负责人 总公司名称 年 月 日至 总公司营业执照号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止 经营范围 备 注 附表5:
广东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
本单位申请将 市(县) 站(镇)至 市(县) 站(镇)途经 (普通班车、直达班车)客运标志牌,线路牌号码为 变更内容如下:
( )使用单位变更。由 变更为 。
( )起讫站点(或配客点)变更。由 变更为 。
( )途经线路变更。由 变更为 。
( )车辆变更。车牌号码由 调
整(或更新)为 ,车型由 变更为 。
( )牌别变更。 使用单位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营权单位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1、办理客运标志牌业务变更时,需填写此表;若同时变更多项业务的,应一一填写具体变更内容;并提供车辆行驶证(或待理证)、道路运输证等凭证复印件。
2、使用单位变更的,接受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资格。 附表6:
遗失(损坏)补发登记表
客运标志牌号码 牌 别 车 起讫站点 厂牌型号 号 座 位 遗失(损坏)情况(时间、地点及原因): 使用单位意见(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营权单位意见(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1、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及其附卡遗失(损坏)的,需填写此表。 2、牌别填写普通、直达客运标志牌;
3、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遗失的,需提供《南方日报》遗失声明报纸一份,车辆行驶证(或待理证)、道路运输证等凭证复印件;
4、因损坏而更换的,提供损坏原件、车辆行驶证(或待理证)、道路运输证等凭证复印件。
附表7:
新增客运标志牌领牌登记表
经营权单位(盖章) 使用单位 点站 终起点名 配客点 数 牌 别 牌 许可文件编号或中标合同编号 序车号 辆信息 2 1 号码 车牌位 座厂牌型号 车型等级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新客运班线经营者的,需提供客运班线经营者章程、客运班线经营者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凭证的复印件。
2、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或待理证)、道路运输证、许可文件或中标合同复印件等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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