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纪律
1.1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秉公执法,在实施检查中必须首先出示烟草专卖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1.2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当事人的物
品进行依法登记保存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办理,与违法当事人当面清点财物,开据统一使用的单据,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时应在单据上注明原因。
1.3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进行,坚持
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告知违法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力。 1.4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所使用的各类办案单
据,必须办理领、交手续,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使用时应交内勤保管。
1.5 罚没财物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如数上交,任何人
不得私自挪用和处理,对有关协查单位的奖励和举报人的奖励,按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和发放手续。 1.6 严格对烟草专卖各类证件的管理,严禁随意发放、按
规定收取许可证证款,任何人不得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1.7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权谋私,收受
贿赂,循私舞弊,不准吃拿卡要,乱扣乱罚,不准内部相互说情。
1.8 对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执法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调离专卖执法岗位,开除公职等处理。 办案工作人员守则
2.1 认真学习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刻苦钻研业务,
熟悉掌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
2.2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严格遵守地
方法令法规,自觉维护烟草专卖局的形象和声誉。 2.3 秉公执法。
2.3.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2 不得滥用职权或故意难当事人,不准为家属、
亲友及他人的有关办案事项说情。
2.4 正确执法。
2.4.1 认真仔细倾听当事人和被调查人的陈述,全面审
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不得偏听偏信。
2.4.2 承办的案件要做到材料完全、记录准确、手续完
备、证据确凿。
2.4.3 严格依据办案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和处理违法
案件。
2.4.4 坚持办案请示制度,执法中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
告,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审定的原则,不擅自越权处理有关案件。
2.5 文明办案。着装整齐,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和保
护当事人的权利,严禁对涉案人员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有辱人格的行为。 2.6 清正廉洁。
2.6.1 暂扣、没收违法物品、罚款等必须手续完备,使
用票据准确,不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截留、挪用和座支现金。
2.6.2 不准接受被查对象和涉案人员及其家属亲友的任
何礼金、礼品和宴请,不准让被查对象和涉案人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以办案人员的身份谋取私利。
2.7 严守秘密。严禁与办案无关人员谈论案情,不准相互打
听案情,不准向外泄露案情,依法为举报人、当事人的情况保密。 2.8 严格遵守工作制度。
2.8.1 对家人、亲友等违法案件的处理严格执行回避制
度,不准单独实施办案,不准私会涉案人员及其家属亲友。
2.8.2 执行公务时不饮酒,不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
动。
2.9 妥善保管办案资料。
2.9.1 案件资料由专人保管,需归档、上交的资料,要
按程序及时归档、上交,无需保留的资料要按规定及时销毁,不得遗散、丢失。
2.9.2 案件卷宗指定专人装订、归档、保管,不得随意
放置,要存放在利于保密的地方,并做到定期检查。
2.9.3 因工作需要,调阅、携带案件卷宗外出,必须经
领导批准,进行《卷宗借阅单》(见附表)登记。
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和着装规定 1.9 统一着装规定 3.1.1 着装范围
3.1.1.1 凡直接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稽查工作的人
员可以着专卖服装;其余人员一律不能着装。
3.1.1.2 专卖稽查人员因特殊情况实施行政执法稽查
以外工作时,不得着专卖统一服装,严禁佩戴烟草专卖执法徽章。
3.1.2 着装规定
3.1.2.1 凡在岗位工作或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包
括穿好统一的服装、佩戴好胸徽章和证件,不准佩戴规定以外的其他标志。节假日和公休日,可以不穿统一服装。
3.1.2.2 不准将专卖统一服装借给非烟草专卖行政执
法的人员穿戴,不准为亲属、朋友领取服装。
3.1.2.3 工作人员因为调离烟草专卖执法岗位、辞职、
退休或其他不能实际履行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应当把服装、执法徽章和有关证件在办理手续前交回专卖局。
3.1.2.4 凡脱产学习、外借、病事假超过一年以上的
人员缓发服装。已经着装的人员,在以上时间内不允许着装。
3.1.2.5 着装人员要正确佩戴标志。烟草专卖执法徽
章应统一佩戴于左胸前,上下适中,保持端正,不得遮盖。
3.1.2.6 着装人员若遗失服装,照价予以赔偿。 3.1.3 着装仪容要求
3.1.3.1 着装者应保持衣冠整洁、举止端庄严肃。着
装应扣衣扣,着冬装要扣好领钩。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着秋装时,必须内着衬衫、系制式领带。不
得在专卖统一服装外罩便服。
3.1.3.2 着装时应穿皮鞋或凉鞋,不准穿拖鞋。 3.1.3.3 稽查人员(男)不准留长发和胡须。 3.1.3.4 着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
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3.1.3.5 着装时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值
勤时,不准抽烟、吃东西。
3.1.3.6 不准着装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迷信活动。 1.10 佩戴执法徽章规定
3.2.1 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实行定人定号管理,人号对应。 3.2.2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佩戴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应当
遵守下列要求:
3.2.2.1 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烟草专卖执法徽
章,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检查证件;
3.2.2.2 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佩戴烟草专卖执法徽章; 3.2.2.3 佩戴的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应当是经过国家烟
草专卖局核发的徽章,做到人徽相符,不得转让他人;
3.2.2.4 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应统一佩戴于左胸前,保持
端正,不得遮盖;
3.2.2.5 禁止佩戴损毁、变形等可能影响执法严肃性的
烟草专卖执法徽章。
3.2.3 烟草专卖执法徽章的佩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把执法徽章在办理有关 手续前交回所属烟草专卖局。
3.2.3.1 调离烟草专卖执法岗位的; 3.2.3.2 辞职的; 3.2.3.3 退休的;
3.2.3.4 损毁、变形等可能影响执法严肃性的; 3.2.3.5 其他不能实际履行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情形。 3.2.4 烟草专卖执法徽章的佩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
情节轻微的,所属烟草专卖局应暂扣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并逐级向省局备案: 3.2.4.1 受到警告处分的;
3.2.4.2 没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造成不良影响
的;
3.2.4.3 利用烟草专卖执法徽章谋取私利,情节轻微,
尚不构成违法和严重违纪的;
3.2.4.4 参加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
试成绩不合格的;
3.2.4.5 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纪律规定和烟草专卖
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
3.2.4.6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应当予以暂扣的其他
情形。
3.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应当取消烟草专卖执法
资格,收回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并向国家局备案: 3.2.5.1 参加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
试经补考不合格后成绩仍不合格的;
3.2.5.2 受到记过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的; 3.2.5.3 被劳动教养的;
3.2.5.4 被刑事拘留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3.2.5.5 被暂扣烟草专卖执法徽章期满后,仍不符合从
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上岗条件的;
3.2.5.6 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纪律规定和烟草专卖
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
3.2.5.7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1.11 纪律要求
1.11.1 各岗位执法人员上岗时,必须严格遵守着装纪
律,及佩戴烟草专卖执法徽章规定。要保持严谨的风纪,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公众形象。 1.11.2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二次通
报批评,收回专卖统一服装、执法徽章和检查证件,并调离烟草专卖执法岗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