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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化学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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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化工企业搬迁工程(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合肥市化学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的现有问题,整合合肥市化学工业现有资产,促进合肥市化学工业快速发展,从而推动合肥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编制《合肥化工企业搬迁工程(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规划纲要》

(5)合肥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2006)第十五次会议纪要 (2006年6月8日) 第三条 规划范围

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位于肥东县境内,西距撮镇镇约2公里,东距桥头集镇约1公里。规划用地范围东起合马路和淮南铁路,西至店忠路以东1公里处,北邻排灌渠,南到排灌渠向南5公里处,规划总用地面积20.67平方公里,其中近期规划用地面积5平方公里。 第四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06-2010年 远期:2010-2020年

第五条 本规划经合肥市批准后,由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本规划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 发展定位与目标

第六条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合肥市化学工业现有资产,构筑平台,壮大产业规模,加强产业集群发展,保护环境,促进合肥市化学工业持续、快速发展,实现城市建设和化学工业的协调发展,从而推进合肥市大城市建设的进程。 第七条 功能定位

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应是一个立足华东,辐射全国,面向国际的具有特色的化学工业业集中区。

第 发展规模

本规划区的近期发展规模为5平方公里,远期发展规模为20.67平方公里。 第九条 用地分类主要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 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 第十条 产业发展规划

本规划区的主要产业为:化工、建材、物流

第三章 用地布局规划

第十一条 本规划区分五大功能区:即综合服务区、化工建材市场区、建材产业区、物流产业区和化工产业区。

第十二条 本规划区的公共设施用地分两片布置。一片是集中区的管理、服务中心,位于合马路和经六路交口的东南角;另一片是化工建材市场,位于纬十路的北侧。

第十三条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面积130.8公顷,占总用地的6.34%。 第十四条 本规划区工业用地分为南北两区,北区是建材产业区,南区是化工产业区。

第十五条 本规划区工业用地面积1069.6公顷,占总用地的51.75%。第十六条 本规划区仓储用地位于集中区的中部,铁路专用线的两侧。

第十七条 本规划区仓储用地面积308.6公顷,占总用地14.93%。 第十 本规划区内不布置居住用地,集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和拆迁安置

点布置在撮镇镇。

第四章 道路与绿化系统

第十九条 本规划区道路分为三个等级,即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的道路红线宽度分别是40米、30米和30米。 第二十条 本规划区形成“三横两纵”的主干道道路网骨架: “三横”是指纬一路、纬五路和纬八路; “两纵”是指经三路和经六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区道路广场用地面积205.6公顷,占总用地的9.95%。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区在经三路和纬十二路交口的东南角布置一个社会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区规划绿地面积为304.9公顷,占总用地的14.95%。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区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两大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区防护绿地:

(1)500KV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带宽为250米。

(2)110KV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带在纬七路段宽为30米,其他段宽为100米。 (3)灌溉渠北南侧的防护绿带为170~400米。 (4)合马路南侧的防护绿带最少宽为100米。 (5)淮南铁路南侧的防护绿带宽为100米。 (6)污水处理厂周围防护绿带宽为50米。

(7)工业区与公共设施用地之间的防护绿化带为20米。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区公共绿地分为中心绿地、带状绿地及组团绿地。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绿地是指在在工业集中区的入口处经六路两侧,集中区管理服务中心的南侧布置一个中心绿地,可以提升工业集中区的形象。 第二十 带状绿地是指在区内主干道两侧各留30米绿化带,次干道两侧各留20米绿化带。

第二十九条 组团绿地是指在各产业用地内部的小型绿化空间。规划加强垂直绿化。增加整个集中区的绿地量,改善环境。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三十条 本规划区用电负荷预测值为103万千瓦。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区布置了一个220KV的变电所和四个110KV的变电所。220KV变电所位于纬七路南侧,热电厂东侧;四个110KV变电所分别位于纬十路和经三路交口的东南角、纬三路和经七路交口的西北角、纬六路和经六路交口的东南角、纬三路和经八路交口的东南角。规划供电线路沿集中区规划的工业管廊架空敷设,无管廊处沿道路埋地敷设。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区估计总热负荷为600吨/时,其中绝大部分为低压蒸汽(1.0Mpa),少部分为中压蒸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区采用集中供热,供热中心为集中区新建热电厂。 第三十四条 规划在经六路和纬七路交口的东南角建设一座热电厂。热电厂建设分期进行,并留有扩建余地。其中近期考虑安装2台400吨/时高温高压锅炉和配套发电机组,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为10万kW。远期规划启动后扩建该热电厂,配套建设相应的锅炉及汽轮发电机组,使总装机容量达到20万千瓦。热电厂向工业区供应高、中、低压等级的蒸汽,各热用户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自行减温减压供汽。规划热电厂燃料为优质低硫煤。沿主要道路铺设供热干管。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区用水量约为57万立方米/日,其中工业集中区内绿化、道路喷洒及部分工业用水将使用中水回用水,中水回用水量约为21万立方米/日(约占总用水量的37%)。从总用水量中扣除中水回用水量之后,整个化学工业集中区的新鲜水需要量约为36万立方米/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区采用分质供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区生活用水采用肥东县自来水厂的水,管网由合马路南侧及店忠路东侧的自来水主干管接入。

第三十 本规划区工业用水由集中区新建的自来水厂供水,自来水

厂由巢湖引水。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区的绿化、道路冲洗用水及部分工业用水的补充水考虑使用中水,其余用水使用新鲜水。

第四十条 本规划区在经一路和纬三路交口的东北角布置一座给水厂。给水厂分二期建设,一期供水能力为16万立方米/日,二期供水能力为20万立方米/日,总供水能力为36万立方米/日。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区供水管网分为工业用水供水系统和生活用水供水系统。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管网均成环状布置。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划区的雨水采取雨污分流方式,没有污染的雨水通过集中区内的雨水排除管道排入附近河道,经过店埠河,最终排入巢湖。初期雨水及局部污染的雨水,进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

第四十三条 雨水排入依据地形及水系特点,分片就近排放,分成两大系统。铁路专用线以北地区由经三路主干管收集后排入到灌溉渠;铁路专用线以南地区由纬五路主干管收集后,通过埋设干管排入店埠河。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划区污水量按用水量的75%计算,约为43万立方米/天。

第四十五条 规划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场,污水处理能力43万立方米/日,占地约10公顷。污水处理场分期进行建设,一期处理能力为20万立方米/日,最终处理能力达到43万立方米/日。

第四十六条 污水处理场设定接纳污水水质标准,凡入驻本规划区的企业必须自行进行污水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场接纳污水水质要求后,才可排入集中区的污水管道送入污水处理场进一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污水处理流程采用三级深度处理工艺,化学工业集中区的污水在污水处理场处理达标后,除去一部分回用的中水外,其余的污水经泵站提升后通过排水管线排往化学工业集中区北侧的店埠河。污水处理场的污水排放指标必须满足店埠河接纳水体的要求。

第四十 本规划区的污水排入分两大系统。纬六路以北地区的污水由经三路主干管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店埠河;纬六路以南地区的污水由纬五路主干管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店埠河。 第四十九条 为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集中区的绿化、道路冲刷和一部分工业水的补充水考虑采用经污水处理场深度处理后回用的中水。中水处理装置规模按污水厂处理能力的70%考虑。

第五十条 中水管网沿集中区道路敷设,负责向各中水用户单位提供中水。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划区各企业也要建设本企业内部的中水系统,使其与集中区的中水管网相连接。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划区的电话需求量总计约20000门。近期为10000门,最终达到20000门。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划区建设电话模块局2座、邮政支局1座、无线基站2个。电话模块局规模分别为10000门,通信接入点为县电信局。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划区构建宽带网,敷设主干光纤,各企业可将其局域网或单个用户端通过光纤主干网互联,实现图文数字传输和处理,作到资源共享、通信快捷的目的。化学工业集中区将实现光缆到路边的宽带接入,以适应用户对多媒体通信的需要,并要求各用户积极接入,建设统一、高效的信息高速公路。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划区电话线路一律采用地下管道敷设,主干线路沿区内主干道敷设,地埋敷设通信线路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规划有线电视线路与电话线路同沟敷设,占用电话管道中的一孔。通信光缆以道路网为骨架,铺设光缆排管,孔数为6-18孔。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划区建设空压站一座,具体规模视需要确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划区在主要道路旁规划建设区内外管廊,用以各装置之间、各装置与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之间、公用工程之间的连接,输送蒸汽、工业气体、液体等。

第五十 本规划区内规划设工艺压缩空气、仪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蒸汽冷凝液管网,其它物料管道需根据起步阶段具体项目而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划区开辟机械加工区,区内设置机修、电修、仪修专业维修厂,除负责整个化工集中区的大、中修任务外,还承担集中区的部分设备加工制作任务,用户需要的小修则由用户视需要自行选择设置。

第六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十条 本规划区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其他相关法规

《合肥市环境保护“十五”规划》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划区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二类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划区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一级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类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93)二级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1997)。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划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是:将集中区建设成为一个总体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各种资源配置和利用水准高、生产设施完善、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绿色工业集中区,同时又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精品化学工业集中区。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划区环境保护规划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战略方针,力求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互统一、协调发展。

将环境保护作为化学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集中区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利用化学工业集中区内生产装置集中布置以及产品链之间紧密的上下游关系,尽量提高资源利用率,主动降低污染,改善环境、建设绿色化集中区。 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减少污水排放。化学工业集中区在选择建设项目时要优先考虑技术先进、耗水量小、“三废”排放污染轻的“清洁生产”项目。各入驻企业要建设中水回用系统,选用节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供水部门要制定中水利用优惠措施,鼓励使用中水,逐步提高中水回用率。

要求入驻企业采用先进的“三废”治理技术,坚持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化工与环境协调发展。

加强绿化,为化学工业集中区的生产、生活提供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划区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进入化学工业集中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 第六十六条 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

建设以保护集中区周边居民为目的的绿化隔离带。

集中区内建设景观绿地及绿化隔离带。

选择乔木等对化学物质有抗性的树种作为集中区内的主要树种。 以道路、高压线廊道为绿化对象,使其形成绿色廊道。 第六十七条 废气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污染物废气和含无机污染物

废气的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废气,积极采用回收、吸收、吸附、冷凝、 火炬焚烧等处理方法,确保治理效果。

在集中区内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对于锅炉烟气,采用电除尘等先

进的除尘工艺,并采用脱硫、脱硝技术。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类区II时段标准,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对排入大气的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方法。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并对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实施监控。 搞好工业集中区绿化规划,保证区内绿化率达到30%以上,以净化 空气。

第六十 污水处理措施

工业集中区的污水采用清污分流系统。集中区各生产装置界区内 排放的生产污水需先经过一级预处理,然后和经过调节、预处理后的初期雨水以及生活污水一起,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一并排至工业集中区的污水排除管网,送至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 集中区内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场,接纳来自各生产装置经过预处 理的污水,处理场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和三级深度处理工艺进行处理,达标后一部分作为中水回用,其余部分通过管线排至工业集中区北面的店埠河 所有污水均须由统一的污水排放口排放,禁止在规划的化学工业集中区任意设置排污水口。

对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场的排放污水实施监控,严格执行接纳 标准,并按质收费。

第六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和《一般工业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鼓励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废物产生量。

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堆存。

根据固体废弃物各自的特性和组成的不同,积极采用堆存、围 隔堆存、填埋、焚化、生物降解、固化等处置方法。 锅炉炉渣外运后做建筑材料使用。

在化学工业集中区内设一固体废渣临时“堆放棚”,各装置无毒无公害 固体废物送到“堆放棚”,再送往指定的地点统一处理或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垃圾填埋场。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处理

为化学工业集中区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处理装置,对各企业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进行焚烧或化学处理,转化为无害物品,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第七十一条.环境监测管理

化学工业集中区根据《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

(HG20501-92)的规定设置环保监测站,配置环保检测车,定期发布环保检测公告。

在各企业的化验室内设环保监测组,设环保分析化验室, 进行日常监测,加强企业内部环境质量的管理。

建立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标和污水管网入网水质两级在线检 测;

组织污染事故调查组,制定污染赔偿制度;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划区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垃圾中转站,集中收集后的生活垃圾运至城市规划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运输基本实现收集容器化,运输密封化。

化学工业集中区内道路清扫实现机械化,道路撒水率达到100%。道路撒水和绿化用水100%使用中水。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划区的节约用水措施

入集中项目要进行清洁生产分析,使进入集中区的项目比同类型的 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和最小的污水生产量及耗水量。 集中区入驻企业,应最大限度地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冷却水循 环使用,严禁使用冷却水直排的方式。

集中区内的绿化、道路冲刷和一部分工业水的补充水考虑采用经

污水处理场深度处理后回用的中水。各入驻企业要建设中水回用系统,选用节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供水部门要制定中水利用优惠措施,鼓励使用中水,逐步提高中水回用率。

第七章 安全防灾规划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划区消防规划目标

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对生产中的易燃、易爆物品设置防范措施,并实施有效的控制,以减少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划区消防规划的规划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1999年局部修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J116——88 号令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29-9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3-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6-93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50058-92

《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3月24日第18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划区消防措施

按一线设防,二线驻点(每4-6平方公里设置一个消防站)的消防配置,在化学工业集中区内建立一个高效实用、安全可靠的消防体系和先进的消防通信网络,做到安全生产、经济合理、方便适用。在消防救援、管理模式上与国际接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险。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划区消防体系为两级管理,即集中区专职消防队和企业兼职消防队,前者负责集中区内公用设施消防、区内企业火灾联防,后者负责企业内部火灾预防及火灾消防。

第七十 本规划区消防站按4-6平方公里的服务范围设置,需要新建特勤消防站1座,标准普通消防站2座,规划在纬五路和经七路交口的西南角布置一座特勤消防站,在纬三路和经八路交口的西南角、纬九路和经四路交口的东南角各布置一座普通消防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划区火灾救灾中心

在肥东县撮镇选择合适医院设立火灾救灾中心,以对火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送护与抢救。

第八十条 本规划区安全规划控制

本规划区建成后,采用先进生产技术,控制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达到国家的卫生标准,其余工业卫生指标,如操作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也应控制达到国家的卫生标准。加强措施,确保生产安全,,一旦出现中毒、火灾等重大事故,通过各种防范措施,及时控制事故蔓延。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划区安全规划引用的标准规范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修订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修订版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91)

《化工粉体工程设计安全卫生规定》(HG20532-94) 《固体物料堆场及仓库设计规定》(HG20568-94) 《化工固体原、燃料制备设计规定》(HG20534-93) 《安全色》(GB23-2001) 《安全标志》(GB24-1996)

第八十二条 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防范措施

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减少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 总平面布置中,充分考虑总体布置的安全性,装置区内外道路保持畅通,以利消防及安全疏散。总平面布置在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优化。 对可能产生泄漏的设备、管道在满足工艺条件的情况下,尽量敞开布置。为防止布置在厂房内的生产装置产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积累,厂房内设计可靠的通风系统。

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材料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压力容器和压缩机械等设置安全阀、防爆膜等泄压保安装置。 安装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仪表符合防爆要求。各主要装置的仪表电源由保安电源(不间断供电电源)供电。生产现场设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装置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检测器一般选用普通催化燃烧型,有毒气体检测器一般选用电化学型,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八十三条 化学腐蚀防范措施 对与工艺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选用合适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电机及仪表选型也考虑到防腐蚀。建构筑物设计采用耐腐蚀的建筑材料和涂料。 第八十四条 噪声防治措施 对新增的噪声较大的设备,如压缩机、风机、泵等采取消声、隔声措施。对蒸汽放空、气体放空均设置消音器。 第八十五条 静电、雷电防范措施 为保证操作人员和生产装置的安全,本项目考虑了以下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按规范划分防爆区域,在防爆区内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仪表。对建筑物、设备、管道等采取可靠的防雷及防静电措施。 第八十六条 机械及坠落意外伤害防范措施

对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设计可靠的防护器、防护罩、挡板或安全围栏。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爬梯平台设有扶手和护栏等。

装置区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按规定设置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

作业的扶梯、平台和围栏等附属设施。

凡容易发生事故或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以及需要提醒操作人员注意的地点,均按标准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均按标准涂安全色。 第八十七条 人身防护措施

在操作人员可能接触氨的地点,就近设置事故淋浴和洗眼器,以便及时冲洗。

对高温设备和管线进行保温,并合理配置蒸汽和冷凝液的管道接头,以防物料喷出而造成烫伤或冻伤.

各装置根据工作环境特点配备补充各种必需的防护用具和用品。包括眼面防护用具、防护手套、防毒面具、耳塞、耳罩等。

第八十 安全卫生教育、管理机构

设置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安全卫生检测有环境监测人员负责完成。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划区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建设,尤其加强店埠河流经化学工业集中区河段建设。

第九十条 本规划区抗震规划坚持“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对地震灾害的预防、抗御和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损失。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划区建构筑物的抗震按7度设防,个别重要的建构筑物或装置可适当提高设防标准。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划区的人防工程,应根据当地人防办的要求相应建设人防设施,对于容易积聚密度比空气重的可燃和有毒气体的地段,不宜设地下人防工程。

第八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九十三条 至2010年,本规划区近期建设规模为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为北起纬八路和纬七路、南至纬四路、东临经四路和110KV高压走廊、西接经六路、经九路。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划区近期建设项目

公共设施:建设集中区管理服务中心(管委会)。

第九十五条 工业项目:

煤化工: 主要建设15万吨合成氨、10万吨甲醇、15万吨尿素、10万吨联碱(包括四方搬迁)

盐化工: 主要建设10万吨烧碱、20万吨电石、10万吨烧碱、10万kw热电四位一体项目。

精细化工项目:主要建设γ-丁内酯、吡咯烷酮系列、新型农药、5万吨有机硅单体、氯乙酸。

物流:建设一期项目配套的仓储设施及物流中心。

第九十六条 主要道路:建设集中区铁路专用线,与淮南铁路接轨。建设经三路、经六路、经九路、纬四路、纬五路、纬六路、纬七路、纬八路、。 第九十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一期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包括变电站、工业水厂、消防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

给水:建设16万立方米/日的给水厂一座。 排水:建设2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一座。

电力:近期建设220kV、110KV变电站各一座,电源引自220kV合肥变电站。

电信:建设10000门容量的电话模块局,通信接入点为肥东县电信局。 消防:建设特勤消防站一座。

垃圾转运站:建设垃圾转运站一座。

第九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九十 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集中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和工程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证书后,方可征地施工。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划区的土地出让应采取拍卖和招标方式,尽量不采用协议方式。

第一百条 提高集中区内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决策的科学性。

第一百零一条 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保证拆迁居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百零二条 加强集中区内建筑管理,沿街建筑立面丰富多彩,具有时代感;建筑体量色彩符合环境要求和城市景观要求。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划由文本与规划图件、附件组成一并使用,规划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划由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表1:

规划用地结构表

用地代码 用地类型 用地面积(ha) 比例(%) M W C U S G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总用地 1069.6 308.6 130.8 47.2 205.6 304.9 2066.7 51.75 14.93 6.34 2.28 9.95 14.75 100 附表2:

规划道路一览表

路名 纬一路 纬五路 纬八路 经三路 经六路 纬二路 纬三路 纬六路 纬十路 经一路 经九路 经十路 纬四路 纬七路 道路 等级 主干道 主干道 主干道 主干道 主干道 次干道 次干道 次干道 次干道 次干道 次干道 次干道 支路 支路 红线宽度 (米) 40 40 40 40 5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60 绿线宽度 (米) 20 20 20 20 30 10 10 10 10 10 10 10 总控制 宽度 (米) 80 80 80 80 110 50 50 50 50 50 50 50 断面型式 (米) 5+3+24+3+5 5+3+24+3+5 5+3+24+3+5 5+3+24+3+5 6+15+8+15+6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8+30+8+2.5+4.5 纬九路 纬十一路 纬十二路 经二路 经四路 经五路 经七路 支路 支路 支路 支路 支路 支路 支路 30 30 30 30 30 30 30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16+2.5+4.5 4.5+2.5+16+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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