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 第19卷第4期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Shah Xi Police Academy Oct..2011 Vo1.19 NO.4 【法学研究】 对危险驾驶行为及其入罪有关问题 的思 考 口郏红雯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摘要:为了预防和控制危险驾驶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本文在对危险 驾驶行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中存在的诸多疑问与争 议,并就此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定罪量刑,构建公正、合理、明确的处罚体系的简要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定罪量刑;建议 中图分类号i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85X(2011)04—0038—04 人死亡、酒后驾驶造成3726人死亡、疲劳驾驶1909 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胡斌 案”以及“魏志刚案”等一系列的惨案,使得人们对 于诸如“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深 恶痛绝,普遍要求加重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力求从根 源上遏制此类行为,并最终维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 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 条后增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 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人死亡,即超速、酒后、疲劳驾驶行为分列交通事故 死亡原因的前三位。2009年我国查处酒后驾驶案 件3t.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 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 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 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据所作的网上 调查显示,在列出的近20种危险交通行为中,有近 七成群众认为酒后驾驶最危险,位居危险驾驶行为 第一名。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中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界定为危险驾驶行为毋庸 置疑,但是对于《刑法》第133条修订的有关规定, 存在二点疑惑:一是何谓“追逐竞驶”?以前的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未出现过这样的字眼,是指一 般意义上的超速行驶,还是也包括强行超车等违法 行为?二是当前的危险驾驶行为是否仅包括“在道 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 机动车”这二种行为吗? 2011年4月22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完成了和 《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从而更有效地惩治酒后 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一时间,酒后、醉酒驾驶等 危险行为又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而对于哪些应属于 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行为究竟该如何定罪量刑 因此,首先有必要从法律规制上对危险驾驶行 为进行准确的界定。13本在2001年对刑法进行了 部分修改,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明文规定 “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 驾驶四轮以上的汽车,致人死伤的”以及“以难以控 制的高速度行驶,或者无驾驶技能而驾驶四轮以上 汽车,致人死伤的”等情形,构成“危险驾驶致死伤 等问题又众说纷纭。 一、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 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显示,2006年全国因 交通事故死亡89455人,其中超速行驶造成l1804 收稿日期:2011—06—15 作者简介:郏红雯(1973一),女,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行学。 一38— 2011年第4期 罪”,处以比过失犯罪重的刑罚。从中可以较明显 郏红雯:对危险驾驶行为及其入罪有关问题的思考 月10日最高院有关人士表示,醉驾具体追究刑责时 应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更有媒体报道称,最高院已向北京市高院、浙 江省高院下发通知,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醉 驾被刑拘可以视案情取保候审”。5月17 El 称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也认为应该按照 《刑法》修正案(八)凡是醉驾一律人刑。新华社则 发文称醉驾不入刑后果很严重,会导致处罚比以前 地看出,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酒后驾驶、吸 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超速驾驶和无证 驾驶等。国务委员兼孟建柱于2010年 4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六年来,各地机关 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不断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集中整 治行动,从严查处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无证驾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其中年均查处超速 行驶1900万起、酒后驾驶100万起、无证驾驶320 万起。”¨ 另在今后三年全国范围内将持续开展实 施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中,文明办、 又明确把“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 强行超车、超员”列为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动员全社 会共同抵制。法律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 因此,综合各国的立法实践以及目前乃至今后一段 时间内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 为所谓危险驾驶行为,应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 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性或安全隐患的行为,主要包 括酒后(醉酒)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吸食毒品 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等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大 致具有以下三个特性:一是客观上容易造成被害人 死亡、重伤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给正常的交通秩 序带来重大的危害或安全隐患;二是在主观上表现 为行为人明知此类行为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仍然危险驾车;三是基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存在,使其 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与行人置于危险的境地,严重威 胁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_2 J 二、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中存在的疑问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 界和社会大众均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来解决根本问 题。如在一项“你如何认为我国刑法拟规定醉酒驾 驶者处以拘役”的网上调查中,在参与调查的4935 人中,认为“必须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以形成强 大的威慑力”的有4341人,约占88%。 可以说, 《刑法》修正案(八)这一条的设置,符合了广大群众 的心愿,并且能够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此类 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在具体适用时仍存在以下 问题: (一)对于轻微醉驾“是否入刑”的争议 自今年5月1 Et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 不久,关于人罪问题就引发了诸多争议。2011年5 更轻,并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 常委会,而不是最高。_4 由此又引发了一 场关于“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 底归谁”的讨论。目前,关于轻微醉驾等危险行为 是否人刑,各方还在争论。对于此方面的争议,笔者 有以下几点看法,一是从法理上来说,这样的分歧与 争议需要由立法机构,也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来作出明确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法律的规定需要 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 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 《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 应当出自全国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二是何谓 “情节轻微”,虽然《刑法》第l3条中规定“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由于此前对醉 驾行为仅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未纳入追究刑事责 任的范围,人民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 验,对于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量刑处 罚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 轻微”并不好判定,特别是在人们对于此类危险驾 驶行为深恶痛绝,普遍要求加重对此处罚之时,如果 提出“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的说法显得不太合时 宜,容易动摇人们刚刚树立起的是非观。严打醉驾 决心决不能动摇,而且一切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 重还是轻微,其司法自由裁量权也显太大。对此,也 至少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以保证法律得以公正、 正确地适用。 (二)对于“后果较严重,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处罚”有关规定的缺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有关 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 13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中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 一39—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 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11年第4期 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因此,无论是从法 理还是司法实践来看,《刑法》修正案对于“有前款 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中的“其他犯罪”定罪量刑方面没有较明 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其他关于定罪量刑中的疑问 如关于“情节恶劣”的问题,按照此法条的规 定,追逐竞驶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那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 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从中可 以看出,“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 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等被作为降低定罪标准的 情节而规定的,即只要致一人以上重伤而非死亡一 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就 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酒后、吸食毒品后驾 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造成 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甚至是多人 死亡的情况,其罪名及刑罚是否仍为交通肇事罪,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 罪定罪量刑?现行法条依然没有对造成以上严重后 果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于是,现实中就出现了 这样的困惑:同样是醉酒驾驶行为,四川的孙伟铭就 被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死刑,二 审仍以此罪定性,只是量刑方面考虑到一些情节,改 判无期徒刑;差不多同时期的河南醉酒驾驶致“六 人死亡七人受伤”案中的王卫斌却被以“交通肇事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这样的定罪量刑 不一显失公平,争议也很多。虽然其后的2009年9 月8日,最高人民公布了相关案件,并附加了意 见:“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 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按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 规定定罪处罚。”而该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放火、决 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的意见值得深思, 因为即使都是醉酒驾车,肇事的情节和事故形态也 是复杂多样的,而关于肇事者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 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争议还是较大的,交通肇事 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差距也 是很大的,而且意见中对于当前同样造成严重后果 的超速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也没有一个说法。更何 况将“危险驾驶”行为放在《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以其他危险方法”这一“口袋罪”中既不明确,与罪 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悖;而且与“放火、决水、爆炸、 投毒”等行为并列和等同又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 原则。按照刑法通说,“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 火、决水、爆炸、投毒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 一40一 什么样的程度算是“情节恶劣”?是造成人员重伤、 死亡或者财产损失要达到什么程度?此外,本法条 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不是过轻?这 个刑事处罚的震慑效果是否一般?这与刑法分则其 他条文的法定刑主刑规定不相符,因为其他的条文 都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现在的条文没有有期 徒刑,只有拘役刑,不太合适。另外,在司法实践中 拘役最多是6个月,这6个月时间过短,司法机关还 要取证、看押,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用拘役这 种刑罚。 三、有关建议 法律需要不断地完善,更何况现今我国正处于 机动化程度急剧增大,而人们的交通法律法规意识 和安全常识较差这样巨大落差的时期。《刑法》应 当将保护前置,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预防和控制作用, 尤其是在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安全领域。因 此,在这种充满风险的社会背景下,对于危险驾驶所 导致的犯罪行为应该进一步明确其相关规定,构建 公正合理的处罚体系,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 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具体说来,在《刑法》修 正案(八)以及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将“危 险驾驶”行为定罪量刑提出以下建议: (一)定罪方面 在综合考虑该罪的恶性程度以及我国驾驶证的 申领年龄等之后,该罪的主体应该为已满l6周岁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或外国)公民;该罪的客 体为危险驾驶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包括公共安全,个人生命、健康,公私财产 等;该罪的主观方面应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却放任这种 行为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 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性或安 全隐患的行为,主要包括醉酒驾驶、超速行驶、无证 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等行为。 (二)量刑方面 c ● 2011年第4期 郏红雯:对危险驾驶行为及其入罪有关问题的思考 至于量刑方面,任茂东委员曾说过:“我们可以 罚有法可依,提高了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实际威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地区刑法规定, 慑效果较明显。但现行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量 服用毒品、、酒类等其他物品,不能安全驾驶 刑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或缺失,结合国外的立法实 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15万以下 践以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日趋严重的现状,本文对 罚金。不管有没有肇事,只要是醉酒驾驶就要处 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量刑及其适用问题进行了一定 罚。”具体说来,可以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 的思考,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在预防和制止 罪中“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酒后危险驾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效的道路上,我 罪”之间,寻求一个相对的平衡。建议规定为“在道 们依然任重而道远。 路上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超过限速50%)、无证驾 【参考文献】 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等行为的,处 [1]孟建柱.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一年 作情况的报告[EB/OL].http://www.npc.gov. 以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cn/wxzl/gongbao/2010 —08/05/content 一 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587713.htm. 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如群死群伤的特大交 [2]郑创彬.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 通事故等特别恶劣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析[J].河j匕职业学院学报,2010(2):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就具体适用问题,作出正确合 64. 理的司法解释。 [3]你如何认为我国刑法拟规定醉酒驾驶者处以拘 近几年来,酒后(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 役[EB/OL].http://survey.news.sina.com.cn/ 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我国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voteresult.php?pid=53965&dpc=1. 最大威胁。治理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比较成功的国 [4]新华社发文称醉驾入刑应由解释?而非最 家和地区,都有一个最根本的共同点,就是立法上从 高法[EB/OL].http://npc.people,com.Cn/GB/ 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刑法》修正案 14644l87.htm1. (八)中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量刑,可以使醉酒 [5]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 驾车、追逐竞驶等置公共安全于危险状态的刑事处 社。2007. Thinking on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s and Conviction on It JIA Hong—wen (fiangsu Police College,Nanjing 21 ̄12,China) Abstract:The author defined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s,analyzed many questions and controversies on convicting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s and sentencing on it in our current law in order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damage from dangerous driving to road safe— ty and social stability,and put forward brief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conviction on it and building just,rational and clear punishment system. Key words:dangerous driving;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suggestion (责任编辑:王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