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客趣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来源:客趣旅游网
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施 工 单 位 验收部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名称及编号 [A]:《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 [B]:《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单位 验收记录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的 规 定 1 钢筋材质 钢筋加工质量 钢筋接头质量 钢筋安装品种、规格、数量 [A]第5.2.1条 [A]第5.3.1条 [A]第5.4.2条 [A]第5.5.1条 主 控 2 3 4 项 目一 般 项 目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1 2 钢筋安装位置允许偏差(mm钢筋间距 20 )钢筋保护层厚度c35>c≥25 +5 -2 评定结果 c<25 +3 -1施工单位检查 专职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项工程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说 明

主控项目

1. 钢筋进场时,必须按批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和工艺性能(冷弯)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以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交货状态的钢筋,每60 t为一批,不足60 t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抽检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或10%,但至少一次。检验方法:施工单位检查每批质量证明书和进行试验。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2. 钢筋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提出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拉热轧光圆钢筋的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曲直径dm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钩端应留有不小于钢筋直径3倍的直线段。

(2)受拉热轧光圆和带肋钢筋的末端,当设计要求采用直角形弯钩时,直钩的弯曲直径dm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钩端应留有不小于钢筋直径3倍的直线段。

(3)弯起钢筋应弯成平滑的曲线,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光圆钢筋)或12倍(带肋钢筋)。

(4)用光圆钢筋制成的箍筋,其末端应作不小于90°的弯钩,有抗震等特殊要求的结构应作135°或180°的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端直线段的长度,一般结构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震等特殊要求的结构,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钢筋编号各抽检10%,且各不少于3件。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数量为施工单位抽检数量的10%,且各不少于一件。检验方法:尺量。

3. 钢筋接头的技术要求和外观质量应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附录A的规定。钢筋焊接接头,应按批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承受静力荷载为主的直径为28 mm~32 mm带肋钢筋采用冷挤压套筒连接接头,应按批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钢筋接头的外观质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以同级别、同规格、同接头形式和同一焊工完成的每200个接头为一批,不足200个也按一批计。冷挤压套筒连接接头的力学性能检验以同等级、同规格和同接头型式的每200个接头为一批,不足200个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但至少一次。检验方法:钢筋接头外观检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观察和尺量。焊接接头和冷挤压套筒连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施工单位作拉伸试验,闪光对焊接头增作冷弯试验。监理单位检查力学性能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4. 安装的钢筋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一般项目

1. 钢筋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钢筋安装位置允许偏差

序 号 1 项 目 钢筋间距 允 许 偏 差 (mm) 20 检 验 方 法 尺 量 设计为25~35 mm时 2 钢筋保护层 设计为<25 mm时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施工段抽检10处。

+5,-2 +3,-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