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F SERAMİK MAKİNA VE YEDEK PARÇA SAN. TİC. LTD. ŞTİ.(“ADF”) (以下称甲方)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就乙方生产经营商品出口及国外销售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生产经营的全部商品在土耳其的独家代理商,负责在土耳其向第三方销售。
第二条 甲方在进行上述销售活动时,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方针,努力拓展销售渠道,扩大商品销售。
第三条 铺市与保证金
乙方提供生产、经营产品*****全系列共计数量▁▁▁个,供甲方开拓市场使用,商品运输费用按“CIF”执行。铺市规模如下:
品名型号单价数量金额(含税)
甲方于合同执行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根据铺市商品价值总额_____%向乙方交纳市场保证金(本保证金于合同解除之日返还甲方)。
第四条 商品价格与补货、货款支付1 商品价格
品牌品名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含
税)
乙方因市场原因需价格变动时,应于正式调价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2 货款支付
甲方向乙方所购商品货款,每月▁▁日结算一次,并在结算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30天期票形式与乙方结算。
但当单笔货款大于USD 时,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付款,转
账时间在货款产生▁▁个工作日内。
甲方接受的单笔订单金额大于USD__________由乙方直接发货,甲方订单下达之日交纳30%预付款,剩余款项装运港结算。
3 本合同终止后,如甲方尚有货款未付,应立即全额支付给乙方。第五条 市场保护
甲方原则上不能销售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公司商品,如经销乙方以外的商品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验收与质量保障责任
1、甲方收到乙方商品后认真核对商品数量,检查商品质量,如发现问题需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验收合格。
第七条 退、换货
2、当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商品出厂要求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如非质量问题,甲方提出更换同一或其他型号商品时,乙方应立即配合,但由此产生的运输成本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免除或部分免除双方责任,不可抗力指任何超出能力控制之外的情况,如:战争、、、天灾或其他行为。
当事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时,应在七天之内向对方提交关于发生和停止上述状况的书面说明,并出具由各自国家发布的证书来证明此类状况的存在与持续时间。
上述状况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且双方无权要求赔偿,甲乙双方本着有好协商原则下讨论合同条款的变更和解除。如不能达成和解,本合同最终仲裁解决。
第 仲裁
任何由本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索赔、违约等问题甲乙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诉讼至原告方仲裁。
第九条 其他
1 乙方确保甲方代理经营的权利范围,并保证交付甲方的商品及其零部件符合出口商品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以确保甲方销售行为的顺利开展。
2 所有附件、补充和修改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未经缔约双方书面签署的附件、修改和补充无效。
3 根据本协议规定,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权益转让第三方。
4 本合同英文拟定,并翻译成中文和土耳其语。为防止由于不同或错误翻译而造成的纠纷,合同以英文版本为准。
5 卖方和代理商应保守与合作相关的任何机密信息,并不得透露于第三方。
6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将产品用于乙方所在国家销售或从事其他扰乱乙方市场的行为。
第十条 合同的履行和取消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两年,甲方连续_______天未从乙方进货时,乙方将视为本合同解除,并收回在甲方的铺市,且甲方需承担运抵乙方港口的费用。
2 合同只能经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或仲裁才能终止。
3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下述时间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ADF SERAMIK SAN.TIC.LTD.STI.
MAKINA VE YEDEK PARCA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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