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摘 要】人民的法治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提高,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应用型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对社会实践性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已经成为必然趋势,重新制订教师培养标准,构建全面的培养机制,以司法实践激励教师的自主发展.
【期刊名称】《黑河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08)001 【总页数】3页(P153-155)
【关键词】应用型;高校;法学;双师型教师 【作 者】李娜
【作者单位】黑河学院,黑龙江 黑河 13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5
基于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的应用特点以及应用型本科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建设的现实需求,迎合当前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在应用型本科高校中探索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改变以往简单传授理论知识的模式,更加注重学生司法实务实践能力的提升,加强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是新时代的要求和使命。 1.有助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基于社会市场经济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以
培养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才为基本点,全面系统地讲授法学基础知识,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学生的法学素养,进而运用所掌握的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律思维方法,在毕业后能具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这个目标是法学专业的最终培养目标,在实际中得到贯彻和落实这个目标,通过加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在平时的学习中加强实践能力的锻炼,最终使学生能够有充分的能力在司法机关或者法律职业部门从事专门的法律业务。 2.解决法学就业难问题的现实诉求
现今各大高校法学专业普遍存在着一个弊端,就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的脱节现象,学校中的法学教育是单纯的学习理论知识,与司法考试及司法实践之间都缺乏有效的衔接。使得很多学生无法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最终很遗憾的不能从事法律职业,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培养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有助于调和这种矛盾,既能够提高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能力,也可以加强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最终满足于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符合了法学专业的本质属性以及当前社会的需求,也确立了今后教师队伍建设的努力方向,进而决定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教学质量和全体师资水平。究竟如何定义双师型教师的内涵,理论界和学术界至今仍未有定论。无论是以双证还是以双职称为标准都是各有利弊,而且过于简单和呆板,缺乏实用的操作性,更不能精准阐释双师型法学教师的本质特征及当前社会对双师型教师的基本要求[1]。 法学专业实践性很强,需要理论联系实践的综合能力。继而要求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不仅局限于传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还要求能指导实践。在获得基本教师资格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同时,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一定实习实践之后,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具备了充分的法律实务实践能力才能算是双师型教师。仅仅考取了证书但并未申请执业证书参加司法实践,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双师型教师。
1.双师型教师名不副实
高校中对于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往往过于简单,认为除了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之外再具有一种社会承认的从业资格证书,即为双师型教师。但大部分证书都是直接通过书本上的理论学习而考取,并不要求有实际操作经验。这样的双师型教师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双师型教师,不能在实践方面给予学生有效的指导。
与之相反,有的高校就简单的认为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就是双师型教师,以法学专业为例,把社会上从业的法官、律师等直接聘用为学校的兼职教授,认为这就是法律的双师型教师人才。但由于这些人员缺乏讲授的教学经验,也没有足够的时间,使得授课缺乏系统性及科学性,最终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2]。
所以,如果简单的对双师型教师进行片面理解,则更无法达到理论实务并重的教育效果。
2.人才引进工作滞后
现行的高校人才引进制度,大多都是以高学历作为招录条件,要求必须具备硕士或者博士学位,而对于应聘教师是否具有专业实践经验,并不在考虑范围内。除此之外,还可以会有一些其他因素影响,诸如户口等因素,这就可能使得一些真正具有双师素质的人才,错过了进入高校的机会。另外,有的高校为了加强学生应用型能力的培养,聘请社会上的律师或者法官以兼职教师的身份对学生进行授课,但由于高校中的人事制度制约,往往不能给予他们很好的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不少瓶颈。这些兼职教师一般都是在业余时间来授课,每次的时间并不固定,从而难以保证教学的连续性和系统性。而学校往往重视聘用,而轻于管理,这些教师没有经过基本的教学培训,在授课中缺乏技巧,对学校也不了解,最后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3.教师职称评定缺乏科学性
高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主要以科研成果进行衡量,对教学能力的强弱并
不注重。在学校的科研能力导向大环境下,教师们往往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专业论文、著作、课题或者评奖上,甚至一些老教师还要花很多时间去学习英语和计算机。除此之外,教师们还要承担很多的教学任务,完成一定的教学课时,以及教案、讲稿、大纲等等教学文件的整理。这样就导致教师们根本无暇顾及实际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不利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4.缺乏明确的导向和激励机制
在高校对双师型教师的导向上,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使一些教师只满足持有双证,但这些取得双证的教师教育质量究竟如何,并不关注。另一方面,高校培训人才的观念还比较传统,相应的培训经费也得不到保障,使双师型人才培训存在困难。个人实践能力不能具体量化,没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在待遇上也就无法得到体现,与其他的“非双师型”教师在薪酬上基本一致,从而阻碍了高校教师向双师型教师靠拢的积极性。 1.转变法学教育理念
不同高校中的法学专业教育培养目标是不同的,但普遍共识是以法律基本理论为主要传授内容。其中,往往忽略了法律专业的应用性特点,在对学生的人才培养中并不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锻炼。现今,高等教育在向大众化教育发展,法学教育也不例外,但应该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要求来考虑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水平和师资等问题,进而发生质的改变,将传统的法律基本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衔接,以今后的社会需求为导向,面向司法实践部门而发展。 2.改进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和培训机制
首先,要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人才引进制度,对于人才引进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诸如户口、年龄、学历等可能错过优秀人才的因素要进行修改。不要再让因为呆板的人才引进制度而制约了人才的合理引进。以往的人才引进工作都需要很多的审批程序,这个时间比较长,规定也很多,有的时候等审判下来时,已经错过了优
秀人才的引进[3]。因此,我们要在审批制度上进行改变,简化审批流程。再有,在教师的培训机制上也要有所转变,拟定培训的详细计划和多元化的培训方案,建立完善的双师培训制度,促进高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双师素质”发展,可以邀请相关司法单位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来学校对教师进行培训,也可以培养教师到企业去实习实践。
3.增加进修、培训、专业实践的机会
高校应加强对教师的进修和培训,选取教学能力强的骨干教师或者专业带头人,进入专门的高职院校深造、与企业合作培训,或者境外进修等等。鼓励教师积极报考相应行业的资格证书,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水平,从而促进整体教师队伍素质的发展。在专业实践方面,可以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既可以在完成教学任务后进行,也可以利用假期时间进行,如果教师申请,也可以完全脱产进行。各高校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可以探索出独具特点的实践方式,从而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在法学专业来说,可以完全脱产到律师事务所接触实际案件,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兼聘法律顾问,在各方面提供法律帮助,从而为教师了解实务工作、提高实务工作技能创造机会。
4.创建合作的司法实践模式
高校中的法律专业和社会司法实践部门,存在着这样一种局面:双方互不联系,各自探索,法学研究与司法实务脱离开来。可以建立高校与人民、人民、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合作的司法实践模式,搭建各方联系的有效平台,彼此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将其优势资源共享,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比如说:可以选派司法实践部门中具有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员给法学学生担任兼职教师,讲授一些实践性强的课程:刑诉法学、证据法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律师实务等课程。也可以对高校中的法学教师提供司法实践指导,开展学术交流,就一些疑难案件展开讨论,互相学习。同时,也可以选派理论知识丰富的法学专业教师深入司法部门,举
办讲座或者共同探讨课题研究,提升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 5.加强激励促进教师主动提升“双师”素质
仅有先进的理念和机制是不够的,要想从根本上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应激励教师自身提升,主动去为加强“双师”素质而努力。而在高校中普遍存在一个现状就是:具备“双师”素质的教师和一般教师在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都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这样就无形中打击了教师想成为“双师”的积极性。所以,要想真正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在外部的激励制度上给予区别和加强,是非常必要的。比如说,在教师的职称考核标准中加入对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教学能力考核,对具备双师型的教师,在工资上要高于非“双师”的一般教师,并增加业务进修甚至出国培养的机会。通过一系列的优先激励,使教师从心底上想加强自身素质,提高“双师”素质,从而促进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6.建立合理的评估体系
现行各大高校中的职称评定标准,都是重科研轻实践,许多老师把重点都放在了科研研究上,没有更多的精力去从事实践探索。从法学专业来说,也是同样的,法学老师虽然考取了司法职业证书,但在工作后并不注重法律实践工作的研究,脱离了实践。建立合理的评估体系,是改进实践教学、保证实践教学规范化和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步骤。可以为从事实践研究的教师,单独订立一个职称评定的制度以及发放薪酬的标准,让老师能够集中精力指导学生。这样,既可以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也能让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其今后的就业竞争力。 综上所述,应用型高校是以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知识结构、 能力素质的要求作为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的重要航标,对传统的教学理念和方法进行改革,加强教师的社会实践和专业技能的培养,通过多种路径加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相关文献】
[1]杨芳霞,李德恩,朱霞.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途径探析[J].前沿,2010(11):190.
[2]李娜.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必要性与路径探索[J]. 法制与社会,2015(8). [3]许华.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研究[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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