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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验后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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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验后服务措施

第一节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一、一般规定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

2、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3、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二、竣工验收准备

1、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

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

3、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4、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第二节 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报竣自检

1、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科组织项目经理部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产品的质量进行自验,并做好记录。经检验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后,由项目经理部填写《竣工项目自检报告书》,经质量科签字后,报工程部申请竣工验收。

2、工程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和主管质量的副总工报告,由副总工组织公司质量科、工程部在进行复验。经验收认为合格的由质量科、工程部、主管质量的副总工和生产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上报竣工。

二、工程移交前成品保护

由工程部与项目经理签定《竣工工程成品保护责任书》,全权由项目经理负责竣工后至交

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看管人的主要责任:

三、工程保修

1、本工程投入使用初期的三至六个月内,由项目经理部设专业人员留守为业主提供服务。在专业人员撤离之后,定期对已竣工程进行回访回修。

2、对业主提出的修理通知,24小时内完成并提交维修方案。按照与业主商定的时间组织维修人员进场施工。

3、保修工作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请业主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则继续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为止。

四、工程交付

1、工程竣工后,工程部和项目经理部负责与业主联系商定工程验收移交事宜。

2、生产经理组织工程部、质量科、技术科、项目经理部等有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移交工作。

3、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部负责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双方签字盖章。工程部将盖章后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留档存查。

4、专业分公司承包的工程,共同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经理部提供专业分公司一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存查。

5、如参与验收的各方有不同意见,应协商解决,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移交验收。

6、在按计划完成竣工验收后10天内完成撤场,及时恢复占用建设单位场地,除留下必要的维修人员和材料外其余一律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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