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范围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各类(正式、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指医院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规定的程序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有效,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以完善聘任制度、健全竞争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医院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额。 第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聘期内无医德医风投诉;
(二)符合报考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条件并取得相应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对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三)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医疗法规要求,熟悉各项医疗操作常规及工作流程,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聘期内无事故及严重差错发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聘期内能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现象,每年休病、事假累计不超过3个月; (五)医院有相应岗位,本人所从事工作与所聘岗位专业一致,现职现聘,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行政岗位工作者退休前3年可按其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
(七)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符合要求,外语、计算机符合要求; (八)具备申报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1.正高级职称
具备正高级岗位所需的解决疑难、危、急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担负正高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科研、教学及管理工作,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2.副高级职称
具备副高级岗位所需的解决疑难、危、急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担负副高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科研、教学及管理工作,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1年。
3.中级职称
具备中级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担负中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教学及管理工作,参与解决疑难、危、急问题,参与新技术新业务及科研工作的开展。
聘任医疗专业中级前必须达到医务部要求的内部培训及考核要求,临床专业中级须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230个工作日)。20XX年之后聘任前还须在急诊科工作不少于3个月。 护理中级须按照护理部轮训计划完成重症医学科等重点科室1个月轮训。 4.初级职称
具备初级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能够担负初级岗位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
医疗初级完成医务部要求的培训和轮训。
护理初级须按照护理部轮训计划完成重症医学科等重点科室一个月轮训。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核为依据,注重实绩,择优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医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职工代表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设岗论证、组织审查、评议推荐及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按年度组织与实施。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以下程序:
1.发布聘任通知并公布岗位设置方案; 2.本人应聘并资格审查;
3.竞聘演讲及群众评议;科室及职能部门业绩考核; 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评议推荐;
5.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6.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约,报区人社(职改)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四)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以下程序: 1.发布聘任通知; 2.本人应聘并资格审查; 3.科室及职能部门业绩考核;
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评议推荐; 5.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
6.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约,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聘期满医院应及时办理续聘、解聘等手续。
第九条 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基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延聘或缓聘。 第十条 考核管理:加强对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后的目标考核管理。以岗位职责、聘约规定为依据,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
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奖惩、晋升等依
据。聘任期内或聘任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以续聘;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实行低聘,对低聘者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考核为“不合格”者必须低聘或予以解聘;不参加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年度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工资变动从聘任之下月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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