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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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曩 圈—■匪曩墨圈曩圈 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研究 范晓波 (长江大学经济学院【摘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尽快实现监管 体系的变革,以确保金融安全以及社会和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成为金 融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434025) 【关键词】金融监管变革;变革;发展 如何正视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从金融业 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 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金融问题。 1改革监管 1.1 改革金融监管框架 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重新修订“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取消分业经营的,允许各 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统一会计科目、报 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 3.2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 入退出(破产)法规; 3.3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 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 3.4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 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 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 3.5建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信用观念的弱 化是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的主要根源,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业 最大的风险。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支持下的司法部门片面考 虑地方利益实行地方保护,暗中支持企业以改制为名逃废银行债 务,致使金融部门巨额债权被悬空,同时也掩盖了大量的金融违法 违规行为。由于无于地方的金融司法体系,银行对这种逃 废行为只能愤而视之,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对 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 不执行”,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人为加大了金融风险,而且助 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 尽快组建中国金融,专门授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 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受中国金融工委、最高人民双管,设 最高院、大区设中院、省一级设初院,并分别按专业设立不同的部 门。组建后的金融点要工作对原地方司法部门审理、裁决不公的 金融案件进行重审纠正,并在此基础上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 融司法秩序。通过立法使监管有法可依,树立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4完善金融监管约束机制 我国金融的监管也必须打破“渐近式改革”的常规,在五 年过渡期内,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要定位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 监管的最新走势上。建议有2种方案可供选择: (1)成立金融监管局。将人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与证 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局,于和人民银行, 按监管的对象设立内部机构。好处是将三个监管部门合并,可以 制定出统一的监管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标准,改革后的人民银行专 司货币业务,强化监管部门的性。 (2)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主体,适应混业 经营要求,成立于中国金融工委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专门 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有分有合,目 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体系”,三个部门相对,在交 差业务上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资金融机构 实行联合监管。 1.2进一步改革央行管理. (1)撤销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结合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市 县两级支行进行改革,撤销县一级支行,将其监管职能和业务骨干 合并到市(地)中心支行。 (2)市中心支行实行跨区域设置。撤销现有的中心支行,仿设 。立大区行的模式,重新按区域设置中心支行,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削 减三分之一。 (3)重新定位省会城市中支职能。剥离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 所在省中心支行部分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其只负责对省会城市 金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改革,使央行形成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可以大 大减少人员数量,杜绝人浮于事现象,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 本,形成科学、高效、稳定的央行监管组织框架。 2协调好各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2.1处理好与地税、国税、审计、财政、司法和派驻的 监事会等其他非专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为专职监管部门要加强 与他们的协作和联系; 2.2树立人民银行监管的核心地位,要以法律形式保证其 实施货币和监管职能,使其不受来自各方面行政干预的影响; 2-3处理好三个监管部门问的关系。在强化银行监管 中心作用的同时,对证券保险业的监管给予同等的重视,并与银行 业的监管结合起来。防止“监管漏洞”产生; 2.4处理好与中资金融机构东道国、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监管 机构关系,加强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对海外机 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3构建金融司法体系 3.1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 为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有效和权威,要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 家经验,制定《金融监管工作条例》量化监管内容、细化指标、规范 操作规程,对监管者实行再监管。 4.1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规定。包括:学历、职称、所从事的专业、 工作年限,具备条件的要通过人总行监管人员资格考试,确定任期。 4.2明确各级监管机构职责。明确总行与大区行、上级行与 下级行、各级行内部职能部门之间、行领导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 责人与监管人员的不同职责、权力、义务及监管标准,并制定监管 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4.3建立监管者再监管体系。由上一级监管机构的内审和 监察部门对下级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本 行人事部门和内审部门建立监管责任人的业绩档案,每年进行评 定,作为对监管人员考核考察的主要依据,并将其与工资和职务晋 升联系起来;分管行长和主管负责人对监管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 监管人员定期向行长办公会汇报监管情况。 4.4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人员的违规和失职行 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各级行领导和监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 须进行离任审计。在条例中对违反规定的细化有关处罚规定。追 究内容可包括: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感是否强烈;监管程序是否依 法合规;处罚是否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监管纪律是否廉洁等。 【参考文献】 [1]时辰宙.监管套利: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新金融,2009 [2]张鑫.建立有效的金融市场约束,理论界,2007.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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