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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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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实施日期:

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号

关于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升职业健

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康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实际情况,特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见后。

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职业健康管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主题词:安全 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 职业病 监测 防护 报送:董事长 抄送:各部室 共打印 份

总经理

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3编制依据及术语

3.1编制依据

(1) 全国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十号)全文;

(2) 全国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二、三十一、四十三、五十二条;

(3) 全国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五号)全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二十三号)全文;

(5)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全文;

(6) 其他依据。 3.2术语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意外伤害险: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

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职责

4.1机构职责

(1)主管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分管副职领导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3)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3)制定职业健康奖惩事宜。

(4)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企业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 2) 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各单位实施。

3) 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4) 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5) 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信息统计和上报、档案管理工作。

6) 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7) 各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5)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1) 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2) 负责与有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合同,参与职业

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3)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禁忌症患者,应调整其岗位,并妥善安置。

(6)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管理、防治等日常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 (7)工会: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

(8)其他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及[企业]要求落实、实施职业健康相关的工作。

(9)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1) 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贯彻执行企业及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 3) 负责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检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 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档案并日常管理。

5) 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2相关人员职责

(1)主管负责人

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2)主管职业卫生的分管副职领导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

验收。

(3)员工职责

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其他领导。

5内容与要求

5.1职业危害防治

(1)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2)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3)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5) 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6)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 企业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8) 人事管理部门与已进、新进企业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9) 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10)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2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5.2.1职责和权限

(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所需经费支出;

(2) 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本单位培训需求计划、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员工教育培训;

(3) 各基层生产单位负责在岗人员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5.2.2工作内容

(1) 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每年年底负责向安全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培训需求。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2) 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 培训内容:企业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 培训形式:内部培训与外部委托培训: 1) 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①新员工进企业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企业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②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企业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③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④企业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 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5.2.3档案记录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5.3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5.3.1职责和权限

(1) 企业主管负责人负责审批企业年度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计划的审核及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3) 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年度或季度维护检修计划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4) 各生产单位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工作。 5.3.2工作内容

(1)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日常保养由各单位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基层生产单位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3) 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本单位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并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

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5) 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相关设施必须由操作者、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5.3.3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收集整理、保留存档。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按企业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5.4职业卫生现场监测 5.4.1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等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1年进行研究调整,报分管副职领导批准。 5.4.2监测周期

(1) 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

(2) 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

(3)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3天。

(4) 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3天。 5.4.3现场监测

(1) 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

(2) 监测项目由安全管理部门委托XX市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监测。 (3) 监测结果,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分管副职领导,并向监测点所在部门及相关作业人员通报。 5.5职业健康日常监测管理 5.5.1职责权限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基层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岗位的日常管理,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和危害、防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5.5.2一般规定

(1)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各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安全管理部门和各基层生产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各基层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7)各基层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5.3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属地职业病防治指定医疗机构,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鉴定,确诊为职业病的,需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5.6职业健康监护

(1)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离岗前健康检查。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委托取得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员工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8)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9)由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的,如能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企业承担,否则其本人承担。 5.7职业危害申报

(1)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

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重大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 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8职业危害告知

(1) 人事管理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和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各部门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 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9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5.9.1职业危害事故报告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1)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2)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5)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9.2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2)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及时同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5.10急救设施及药品控制

(1) 各级保健站(医务室)协助本单位依据风险配置适当的医疗急救设施和药品,建立设备、药品清单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理和补充、维护与校验,并做好记录,确保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 公司各级所有变电站、供电所、班组、办公场所及线路施工现场应配置急救箱,急救箱内应按现场风险要求放置急救药品。

(3)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应设急救员;各级保健站(医务室)需协助对急救员进行健康和急救知识培训,并由专业管理部门发给急救合格证。

(4) 急救药箱放置位置和急救员名单应在现场明确标示。

(5) 各级保健站(医务室)配置的药物应符合有关医药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建立药物清单与台帐,并进行定期检查。过期药物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药品发放应由专职医生批准。 5.11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5.12工伤保险

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加强对员工的意外伤害控制,为其投保意外伤害险,以降低员工在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燃烧爆炸、中毒等意外伤害中的风险。

5.13职业健康环境与条件

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减少事故死亡,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和工具。 5.1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职业卫生记录卡;

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5)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6)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

7)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8)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9)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0)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1)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5)“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6)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7)“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8)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9)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10)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2)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6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制并最终解释,自颁布日期实施。

7附录

《防护器具和用品校验、维护记录表》 《个人防护用品、器具领用记录表》 《职业禁忌调离岗记录表》 《职业病患者诊治记录表》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名单》 《职业健康体检记录表》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记录表》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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