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人(甲方): 供应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石材材料供应工程概况 1. 2.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供应的石材材料名称: 黄金钻(天然花岗岩)
第三条 成品工程板石材的数量(暂定)及价格:(尺寸按订单要求) 经双方协商确认本工程合同形式为单价包干合同,石材单价为: /平方米(不含税、包含磨边倒角、不含异型加工、不含运费及卸货等费用);现暂定石材工程量 平方米。
若有石材异型加工,价格另议。最终合同价款按照乙方实际供货的签单总数乘以合同单价计算。现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 第四条 石材供货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
甲方在提供石材加工单后,乙方供应的第一批石材时间为甲方
提供乙方加工单时间之后的第10天;其余部分按双方友好协商的供货方案分批供货。
2. 交货地点:
第五条 石材供货结算方式:石材供应的数量以甲方的实际签收单据
为依据,单价以合同单价为准。
第六条 石材供货付款方式: 1. 2.
预付 元正。
按照每月数量于次月十日付款。
第七条 石材供货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由于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非乙方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不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因甲方不能履行合同中付款规定,乙方有权终止供货,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 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至使不能履行合同项目的。 3.甲方或乙方其他违法行为已影响合同履行的。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诉讼。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
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率; 2.
本合同须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从合
同订立起本合同正式生效 3. 4. 5.
合同规定的所有货款付清后,合同自行终止。 合同签约地址: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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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盖章):乙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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