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中的社会帮教工作现状及建议
杨超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在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越来越趋向于
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中来。结合一些监狱及工作实际情况,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和认识新时期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在理论与实践上探索新的改造方式与对策,将社会帮教切实地落实到实践工作中去,充满发挥社会力量对罪犯改造的作用,努力完成改造罪犯的任务,有效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教育改造 社会帮教 罪犯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影响、转化罪犯思想,促进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一、我国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历史沿革及特点、作用
社会帮教,是一种特殊的帮助教育,是指监狱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影响、转化罪犯思想,对罪犯进行帮助改造的一种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
(一)历史沿革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文革前期我国教育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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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制度、方法、原则逐步形成,并开始上升到部门法规的高度,教育改造手段在实践中已成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全国监狱工作遭受到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我国监狱事业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任务,开始了一系列恢复重建工作。1981年,公安部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继续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在此期间,全国各监狱总结改造经验,开创新的教育改造内容与方法,其中就包括社会帮教的工作方式,各项帮教措施也自此陆续开展。直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其中一条明确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这一规定,使社会教育,也就是监狱所说社会帮教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社会帮教特点
1。 教育主体的广泛性。社会帮教是依靠社会的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教育主体不只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改过自新的刑满释放人员等。
2。教育活动的开放性。传统的罪犯教育是封闭的,教育活动的内容具有局限性,活动场所也只能在狱内,罪犯无法接触到社会的新文化、新事物。社会帮教,能给罪犯带来外面世界的信息,甚至能走出监狱与外界零距离的接触。
3.帮教形式、内容的灵活性.这里的灵活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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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
(1)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向外延伸主要有两种形式,签订帮教协议和“请进来、走出去”。①签订帮教协议。它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社会团体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②“请进来,走出去\"。请进来,是监狱根据罪犯改造的需要,有目的的邀请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具体形式有:亲情帮教、社会知名人士规劝、单位团体帮教、榜样示范等形式。走出去,就是有计划地组织罪犯走出监狱到社会接受教育.具体形式有:组织参观、现身演讲、汇报演出、离监探亲激励、亲情电话沟通等帮教形式。
(2)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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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监狱为罪犯出狱后所做的一项后续工作,是帮助罪犯重新回到社会,适应社会,解决出狱后的生活问题、就业问题。也是防止罪犯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又一重要措施。
近年,在青岛召开的全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国已建成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实体1125个,安置基地4337个,部分省市建立了过渡性安置基地,安置了一大批刑释解教人员.所以说,监狱已经为罪犯出狱的后续生活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是我监狱工作的又一大进步。
(三)社会帮教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改造工作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不仅对罪犯的改造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也对我们的社会及监狱今后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增强罪犯改造信心。 罪犯改造仅仅依靠监狱自身的力量的不够的,必须是多途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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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对罪犯施以综合影响,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罪犯亲属等各界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有针对的教育、多形式的教育,使罪犯能够体会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温暖,让他们仿佛回到家庭和社会的怀抱,直接感受到亲人、社会的态度。真诚的关怀、殷切的希望,能促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能极大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增强改造信心,并使其在希望中更好、更快地改造.
2、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加快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 监狱是掩藏于高墙电网中的封闭环境,给人一种压抑的感觉,其内部的改造生活也是枯燥、单调的,罪犯长期生活在这种深牢大狱里精神上也难以排解。定期不定期的社会帮教给罪犯带来了外界的讯号,让其了解到了监狱以外的世界,感受到了社会、家庭对他们不离不弃,以及对社会、家庭美好未来的憧憬,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了一定的满足,。社会的关怀和信任,亲人的理解与期望,更好地激发了罪犯改造的自信心,有效地推进了罪犯再社会化的进程。
3、增强社会对罪犯的责任感,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发展.
虽然罪犯被关押在监狱服刑,由监狱对其进行监管改造,但犯罪的产生与家庭及诸多社会因素有着莫大的联系,各种因素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个人,最后促使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说,社会各方面是有责任来帮助监狱改造好罪犯的。《监狱法》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家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罪犯的教育。\"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改造罪犯的行动中来,促进了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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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了社会主义新型监狱的良好形象。
二、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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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教育力量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有的甚至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以某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 (四)各地对社会帮教工作做法不一,参差不齐.
为了贯彻落实《监狱法》和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件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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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改进和加强社会帮教工作,规范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深化监狱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海市监狱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社会帮教制度,但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重视亲属帮教,而忽视社会团体、个人力量帮教;有的虽有进行帮教活动,但没有固定的帮教人员、时间、地点,没有签定帮教协议书;有的仅限于以书信来往的方式进行帮教,缺少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还有的在帮教活动中,主要采用做报告、讲话等形式进行集体教育,而缺乏“一对一”式的个别教育,以及帮教活动单向进行,不能深入发展,使帮教活动停滞在表面层次上。 (五)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缺乏长效考核机制。
社会帮教活动的广泛开展,使服刑人员充分感受到了社会的关怀,促进认罪服法,增强改造信心,同时,也充分展示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良好形象。但目前社会帮教存在狱内被动帮教多、向狱外延伸少,思想教育帮教多、送知识送文化送技术的少,请进来的多、走出去的少,单方帮教多、资源共享少的状况,影响了社会帮教的效果。由于社会帮教工作缺乏考核机制,监狱民警对罪犯的帮教活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高,认为帮教活动只是流于形式,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实效;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过程中,应付了事,认为罪犯教育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有来就行了,这些都不利于社会帮教工作的发展. 三、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今后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几
点建议.
(一)监狱和社会以及地方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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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教工作。
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认清行刑社会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教育改造罪犯不再只是监狱单方面的责任,而是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是实现行刑社会化的具体措施。这项活动的开展将有助于监狱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次,监狱作为社会帮教的主导力量,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计划、宣传、联络工作,制定出“整体规划、健全制度、形式多样、重在务实”的帮教思路,积极向罪犯心灵延伸、向罪犯家庭延伸、向社会理解支持延伸。对符合帮教条件、有帮教能力的个人、团体,与之签定帮教协议,建立长期的、有效的帮教机制;而社会作为帮教主体,应该本着乐善好施、济困救危的思想,积极地参与到帮教活动中来。监狱和社会要明确指导思想,转变工作观念,重点实施“三个转变”,即使社会帮教由分散零散型向规范系统型转变,由单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向给罪犯送知识送技术和思想教育并重型转变,由单一的社会帮教型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帮教型转变;二要加大对弱势罪犯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最后,依托地方党政部门,推动社会帮教工作深入开展。社会帮教工作离不开地方党政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各监狱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联系,充分依靠党委、政府推动各部门参与社会帮教。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视察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运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面广的特点,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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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教。各监狱每年至少要邀请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监狱进行一次检查视察。
(二)扩大社会帮教层面,积极探索社会帮教形式。
罪犯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很多,因此,需要帮教的人也很多,有的是关于婚姻的,有的是关于财产的,有的是关于法律案件的,有的是关于自身心理健康的,还有关于刑释就业的,等等。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形成一个家庭亲情帮教,社会名人帮教,社会志愿者结对帮教,部门企业安置帮教,专业人员法律、心理帮教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全方位多层次辐射、齐抓共管的社会帮教体系,最大限度扩大帮教层面。我国《监狱法》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规定表明,社会公民有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帮教的义务。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既是对《监狱法》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也是在新形势下对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创新.
要创新帮教活动内容,提升帮教质量,追求帮教实效,防止帮教活动流于形式。一方面,帮教的涵义是指帮教双方通过语言或文字进行精神上的交流,进而使被帮教一方接受引导、启发,达到教育被帮教者的目的。但一些参与罪犯帮教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赠送书籍代替对罪犯的教育,使复杂的思想教育简化为赠书活动.被隔离于社会的监狱服刑罪犯,渴望着与社会的交流,尤其是与社会帮教人员在思想、前途、人生观等方面的交流.赠送一些思想性较强的书籍对犯罪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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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但不能代替帮教双方之间的情感交流。另一方面,针对以往社会帮教限于“请进来\"(即请社会志愿者员到监狱内对罪犯进行各种帮教活动)的单一模式,尝试“走出去”的帮教新思路,比如组织一些罪犯到社会企业、单位、公共场所参观、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演讲演出,狱外走访受害者,离监探监等,还可以在社会上建立若干个帮教基地,给罪犯广泛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把“请进来”与“走出去\"两者相结合起来,探索社会帮教活动新形式。并且,在组织实施对罪犯社会帮教过程中,必须把最大限度地追求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实效,作为帮教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掌握“三不”:既不搞大轰大嗡、不浪费监狱资金、不能影响监狱管教生产秩序。因此,帮教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从教育效果上下工夫,才能提高教育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建立一支以社会志愿者为主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社会帮教队伍
积极推进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加强社会帮教活动组织管理,有组织地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帮教活动。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帮教能力,即不仅能用正确的思想引导罪犯,还能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罪犯认识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的言谈举止,这就要求帮教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法律、文化水平.就社会群体而言,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比较适合从事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帮教活动的次数少,主要是帮教主体少。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征集社会志愿者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并以社会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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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为主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的道路。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帮教长效考核机制,确保帮教工作的成效.
一是激活帮教工作内在机制,提升帮教的活力。主要从制定并完善社会帮教工作规定,构建社会工作长效机制的法律机制;强化社会帮教工作目标责任制,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考核机制(地方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团体将社会帮教工作纳入地方“保一方平安,兴一方发展”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健全社会帮教工作信息化网络,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信息机制。二是保持帮教活动的正常化,提升帮教氛围。如建立社会帮教日,开展“监狱开放日”活动等。对监狱民警,要制定年度考核目标,明确年终罪犯接受帮教的数量、次数及效果,并予以考核,根据实际完成目标情况、效果好坏,,给予一定的奖惩;对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期间,监狱颁发帮教证书,帮教人员以此到监狱帮教罪犯,帮教期满后,对认真从事帮教活动的,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帮教人员予以表彰。 (五)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罪犯在刑满释放后最大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能否解决就业,关系到刑释人员的生存问题,也是刑释人员是否会重新走向犯罪的关键所在.刑满释放后如何就业,一直是监内服刑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本人认为,监狱与社会劳动部门要充分合作,可以开办监内就业服务热线,举办现场就业指导、咨询、招聘会,并在条件成熟的监狱成立临时监狱人才市场,实现刑满就业直线服务等,切实为刑释人员解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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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六)加强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跟踪。
帮教活动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帮教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使之安心改造,屏除恶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因此,对罪犯的帮教效果如何,体现出帮教活动的成败与否。具体看帮教前与帮教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有无进步,刑满释放罪犯一定时期内能否遵纪守法等。为了提高社会对服刑罪犯的帮教能力,达到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目的,有必要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进行跟踪、总结、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帮教水平。
结语 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既是监狱交融社会的平台,又是社会了解监狱的窗口;既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一种形式,又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监狱今后还要着眼社会帮教长效机制的建立,使帮教形式、帮教内容更加贴进教育改造罪犯的实际,真正实现监狱社会的“资源共享”。以上是本人对监狱教育改造中社会帮教工作的一些粗略看法,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我相信我们的监狱工作会愈加完善,社会帮教工作也会逐渐向社会推广,为更多的人所知,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有效地帮助监狱完成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同时也是为我们和谐的社会的构建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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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②上海市监狱局《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 ③魏荣艳:《罪犯教育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出版。
④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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