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 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情形: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的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4.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 期货公司办理变更所有权、业务范围(变更5%以上的股权)等重大事件时变更注册资本,期货监
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变更注册资本、期货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 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国务
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7.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
准,可以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交易日
8.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应当5日内向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9. 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20%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期货投资者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保障资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
总额的15%缴纳形成 2. 保障资金的后续来源包括: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期货公司从其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3. 期货交易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4.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5. 当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的时候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6. 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7. 对期货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补偿原则:对个人投资者:小于等于10万元部分全额补偿,大于10万元部
分按90%补偿;对机构投资者小于等于10万元部分全额补偿,大于10万元部分按80%补偿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1.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
2. 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情形:会员历史不足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1\\3以上
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3. 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理
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 4.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5.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
6.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7. 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8.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9.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报告
1
10. 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11.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1人,副1至2人 12.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结算会员的业务范围,
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
13. 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一下标准中的较低价值: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14.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15.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演唱的除外 16. 期货交易所应当编制交易情况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
17. 期货交易所应向中国履行下列报告义务: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和有关法律、行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18. 当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由较大影响的诉讼,应及时向中国报告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1.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条件: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2.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实收资本
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
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职权、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已逾2年(7条)
3.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执行本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4.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第七条 5. 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第 6.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经济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
标准;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已不在公司任职,可以不受;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7.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8.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批准: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
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份,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9.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是注册资本,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中国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是很不批准的决定
10.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符合的条件: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11.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遗失或者是灭失,期货公司应当在30内在中国指定的报刊或者是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重新申请
12.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股权的一些变化,应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13. 中国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察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2
14. 未经中国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呢过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中国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 15. 情节轻微的:未经批准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接受为办理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借出客户的账号给他人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不按照规定提供材料等均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
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 申请董事的资格: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
关教学经验、研究的高级职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 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的条件: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
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4. 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的资格: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历
5.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的经
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年以上经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验
6. 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博尼格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
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封信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7. 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
学士以上学位,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8. 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
司董事长、剑士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9.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10. 咋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11.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向中国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2名
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而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或者经理层
人员;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师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董事或者是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12. 期货公司已归档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的工作日内,按
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若不任职,则资格自动失效 13. 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人数的30% 14.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 15. 董事最多可以再2家期货公司兼任董事
16.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人员,但时间
不得超过6个月。 1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及
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18. 自被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人用该人员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9. 推荐人签署意见有虚假成熟,2年内不得受理该推荐人的意见
3
20. 申请人以欺骗方式获得任职资格、收受商业贿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1. 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
资格,逾期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报告:
1.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股权变化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2. 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派出机构备案
3.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派出机构备案
4.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
派出机构报告
5.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国际管理人员的职务,引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相
关派出机构报告 6.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除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
住所地的中国派出机构报告 7.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相
关派出机构报告
8.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9.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应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
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1.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年
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雇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3.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
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4.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做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5. 期货从业人员收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
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6.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
款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
1.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派出
机构 2. 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
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 3. 首席风险官自被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
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首席风险官连续2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2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4
采取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1.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具备的条件: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具有担任期货公
司交易、结算或者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2年以上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近3年内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金融机构,在最近2年内成立或者重组的,应当自成立或重组之日起持续经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最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2.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除具有上述条件外还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
至少有2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3.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
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
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时间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4.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向中国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
险监管报表,及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证明;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3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
5. 中国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业务结算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7.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派出机构报告
8.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费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协议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
国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告
2.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3.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
面报告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4.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
5
面报告应当经全体董事签字确认,并应当取得全体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
5.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6.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书面报
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7. 中国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8. 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
告,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9.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指标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10.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
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1.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
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1.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全
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
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2. 风险监控指标是指: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3.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派出机构备案
5. 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合同、报表、数据信息等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6.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
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
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1. 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该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
民币8000万元;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
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其后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收到行政刑事处罚;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59条第2款、第60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2. 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3. 中国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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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1.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营业部应当配备2
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提供正常业务运行4小时的供电时间 2. 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当信息发生变化时,营业部应当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
3. 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4. 营业部负责人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
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6. 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职他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
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7. 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8.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
9.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的二级复核制度,在投资者开户完成1个月内,将投资者开户资料文本报
送期货公司总部,并留存相关资料文本或者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10.营业部应当与每日收市后核对投资者的电话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况,向期货公司核实存在的差异 11.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
12.营业部数量超过5家的,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管理 13.营业部应当建立财务印章和财务空白凭证的双人管理和审批使用制度,并做好登记记录 14.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当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10个工作日,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营业部所
在地派出机构,期货公司应当留存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15.派出机构对营业部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撤销许可证等监管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文
件抄送期货公司及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营业部在上述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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