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市重点矿山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 市重点矿山监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矿山实施矿山监理工作。矿山监理工作可分为三部分:(1)资源储量动态监管;(2)矿山开采监控;(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一) 资源储量动态监管
1、矿山资源储量掌控。收集矿山相关的地质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根据核实报告分析矿区内资源储量情况,确定矿山资源储量。
2、矿山资源储量动用情况分析。根据矿山实际生产情况进行动用储量实地核查。
3、矿山资源保有储量分析。结合资源储量与动用储量对保有储量进行动态分析。
4、矿山储量动态监控。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动态台账,定期对矿山卤水进行取样分析(一般一月一期),取样位置在矿区内均匀分布,每矿山每期不少于10件(由矿山进行分析),分析指标包括溴+波美度;矿区天然卤水平均矿物含量每月进行一次监测(由监理公司进行),采样位置位于矿山卤库,监测指标包括溴+波美度+简分析。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台账。
(二)矿山开采监控
1、矿山设计总体掌控。收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矿山设计,充分了解矿山设计的工程部署,包括水线布置、卤水井分布、卤库位置、厂区位置及配套盐田分布情况。
2、矿山工程实际分布监控。对矿山水线以及卤水井进行实地测量,全面了解矿山与其配套盐田供、返水关系。
3、矿区范围实地监控。对矿山实际卤水井分布以及卤水井深度进行实地测量,水井深度测量每矿山不少于15个,以确定矿山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定期对其矿区范围及卤水井进行监控,监控周期为一月。
4、矿山设计与实际开采对照。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设计情况,与矿山实际生产工程分布进行对照,确定矿山开采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建立矿山实际开采台账,对矿山开采进行定期、动态监控。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1、尾矿及固液废处理监管。对矿山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尾矿及固液废处理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定期进行抽查,确定矿山是否按照矿山开发利用及矿山设计要求对固液废进行处理。
2、土地破坏监测。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土地的破坏程度进行监测,确定矿山开采是否破坏耕地,是否影响基本农田。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情况监管。对矿山实际生产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及监测,确定矿山开采过程中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对矿山进行地质环境保护,以及治理恢复。
4、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施措施提出意见。建立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度台账,定期对矿山恢复治理实施进度进行检查(一季度一次),确保对矿山恢复治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为国土部门提供恢复治理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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