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精品文档]“营改增”纳税筹划思路及案例
某集团公司深圳总部为一家投资性公司,国内有100多家全资子公司。总部常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工程、审计及采购等咨询服务,每年收取咨询服务费8000万元。营改增试点前,该笔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合同每年一签。除了上述服务费收入及来自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外,总部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常年处于亏损状态,每年产生约1000万元的经营亏损(不含红利收入);下属子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全部盈利。
自2012年11月1日起,总部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咨询服务业税率为6%。结合营改增试点及新合同签署的契机,该集团财务部设计并实施了如下纳税方案。
自2013年1月1日起,总部将每年收取的服务价格8000万元/年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即含价格为8000×1.06=8480(万元),总部向子公司开具专用;子公司支出该咨询服务费产生的进项税额均可得到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关联交易价格调整并不违反价格公允原则,不会引致纳税调整风险(为简化计算,测算不考虑附加税费)。
方案设计思路
1.营改增试点后,总部无需就该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缴纳的为价外税,该税额可以在子公司全额得以抵扣,该项内部交易的税负为零,集团整体节约了5%的营业税负担。由于支出的服务成本不变,方案对子公司损益无任何影响,利于子公司管理层的配合。
2.将原含税(营业税)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事实上是将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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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增试点红利(即节约的营业税400万元)利益留在总部。由于总部经营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均盈利,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该利润留在总部,有利于降低集团整体所得税税负。
如将400万元安排在子公司(并保持总部的服务净收入不变),由于子公司需要就该增加的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则集团整体增加的净利润为400×(1-25%)=300(万元),比上述实施方案减少100万元。 方案测算
1.对总部的影响:
价格调整前,总部净收入为营业额-营业税税额=8000-8000×5%=7600(万元)。
价格调整后,总部净收入为8000万元,比价格调整前增加8000-7600=400(万元),由于总部经营亏损达1000万元,该增加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总部净利润增加(亏损减少)400万元。 2.对子公司的影响:
由于价格调整前后,子公司入账及税前扣除成本均为8000万元/年,对子公司损益无影响。子公司额外支付的6%的,可凭总部开具的专用予以抵扣。 3.对集团整体影响:
集团合并报表增加净利润400万元/年。
该实施方案通过适当的价格调整,将营改增试点红利安排在常年处于经营亏损的集团总部,节省了企业所得税支出,增加了集团盈利。 分别设立公司降低税负(许世栋 孙疆蕊)
一家农机集团聘请税务专家为其进行纳税诊断,专家发现,这家从事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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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送货运输、售后服务等业务的企业集团,税负明显高于机械行业平均水平。专家认为,影响税负的因素,除产品实际增值额变动外,还有企业产业价值链设计、营改增试点后纳税模式变化等,如何对企业结构进行调整,以期达到集团整体税负最轻? 企业的产业价值链设计
制造企业的价值链通常包括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制造、销售、运输、售后服务和行政人力资源等环节。从理论上说,对于一个的企业,往往内部囊括了以上价值链的全部环节,各环节产生的增加值在同一家公司汇集,企业税负比较高。对于集团公司,内部价值链各个环节是分开的,其中某一家企业的税负比较低,但对于整个集团来说,合并税负并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价值链分割将导致各个部门的税负下降,但整个价值链的税负是相同的。 (一)设立农机销售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因此,农机只能在批零环节免征,而生产环节不能享受免税。该集团成立了专门的农机销售公司,将价值链进行分割,由农机生产厂将农机卖给农机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给农机给经销商或客户,这样从生产环节到批发环节的增值额免税,直接降低了整个集团的税负。
农机生产公司与农机销售公司之间的产品定价对税负有明显的影响,但并不是农机销售公司的增值额越大,企业税负越低。合理定价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不能恶意转移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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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导致罚款,增加税收负担。二是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税率为13%。也就是说,销售农机适用13%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农机配件不属于农机范围,不适用13%的税率,因而农机生产企业购进农机配件的税率为17%。只有当农机产品中取得进项抵扣的物耗率(比)≦76.47%
(1×13%÷17%)时,农机生产企业才会出现应缴的情形。目前来说,农机销售毛利率较低,刻意压低生产环节销售价格,极易出现留抵,对企业来说,进项税现金流流出无法得到弥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调整农机生产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17%税率产品收入在全部产品收入中的比例,能有效消化农机生产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 此外,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农机化技术是一项综合性强、涵盖面广的复杂工程技术,不仅涉及农业装备科技进步,也与生物、工程、信息、环境技术等密切相关。农机企业集团要想发展有后劲,必须有大量研发投入,农机生产公司完全可以具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由于农机销售公司是不可能进行生产研发的,只能按照25%的税率纳税,如果将大额利润转移到农机销售公司,虽然农机批发环节增值额免征,但由于税率差,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税负上升。 (二)设立物流公司
如今,企业销售产品,往往是送货到对方的仓库。如果企业自己运输,就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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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种: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农机集团主业是缴纳的制造业,这意味着运输劳务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运输收入缴纳的税收就从营业税的3%变为的13%或17%。为价外税,如果按运输成本为不含税价格定价,加上的产品售价就没有竞争力,如果不调高售价,就意味着收入直接降低,进而利润降低。也可以选择由其他运输公司承运,主要有两种运输方式: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给买方;二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给卖方,第一种税负情况明显优于第二种。
作为集团企业,主营农机、零部件的制造,客户遍布全国各地,运输成本是非常高的,完全依靠集团外运输公司,不能有效降低成本且无法取得定价的主动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企业可以采取设立的物流公司的模式。这样有利于集团公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合理利用物流资源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单设物流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也有效降低了整个集团的税负。 营改增试点后纳税模式的变化 (一)混业经营按照不同税率纳税
混业经营,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营改增试点后,的适用税率包括17%、13%、11%、6%和零税率五种,征收率主要有6%、4%和3%三档。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不同征收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以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比如,集团采购中心在销售存货过程中收取的吊装费、油品配送费,可以按照物流辅助业务,缴纳6%的;物流公司对外提供一项运输服务,随之提供的装卸、配载等物流辅助服务,也可以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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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按照11%税率纳税,而物流辅助按照6%税率纳税。 (二)第三产业业务单独成立子公司
营改增试点前,集团内部存在一些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辅助单位,为避免增加流转次数,导致重复征税,均未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而是作为集团本部单位提供劳务,同时由于这部分对内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收入,故提供劳务购进材料的进项税不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不需要转出进项税,这样既规避了营业税,又可以抵扣进项税,使得整体税负降低。 营改增试点后,集团本部单位(非子公司)提供的一些服务转为缴纳,比如计量、鉴定、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等,由于已经可以抵扣进项税,故单设公司不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如果这些单位设立子公司,有助于将业务向市场化、精细化发展,从而提高辅助服务的竞争力,提高企业集团整体经济效益。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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