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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协议书

来源:客趣旅游网
合同书

秀屿区埭头镇高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广东省惠来县丝路花雨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秀屿区委首个“幸福家园\"试点村招商引资项目:莆田市南湖游乐度假村,由乙方投资伍仟万元在甲方南湖水库及周边建设,按国家AAAA级景区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建设,精心打造为:莆田市规模最大、人气最旺的游乐度假村,为市民提供生态旅游、亲情娱乐、休闲度假的新视野、新体验和新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拟定以下合作意向协议书。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莆田市高林旅游度假区。包括园林景观绿化,机械游乐园、水上游艇、水上乐园及景区商业配套。

二、项目地点:秀屿区埭头镇高林村南湖水库及沿疏港路北侧高林村激情广场(附具体用地平面图)。

三。合作方式:甲方负责租征用水库周边及沿疏港路北侧农用地,并出租南湖水库约20亩及租用土地约50亩,收取租金及管理费;乙方经营,自负盈亏,按合同支付土地租金、管理费。

四、租金缴纳方式:按照乙方项目正式启动后按年缴纳租金。

五、土地承租期限:二十年。自2015年1月l目至2 035年l 2月31日止。 甲方负责:

一、负责游乐度假村景区征地、拆迁安置,激情广场建设。

二、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一个月内必须完成征地及房屋拆迁、高压电线移迁等前期工作,保证乙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保证水、电、路“三通一平\",确保乙方顺利进场施工。

三、变压器立户及安装资金由甲方负责,乙方补助壹拾万元给甲方,装机容量为8 0kw左右。

四、甲方负责乙方游乐园项目的规划用地及建设手续报批,确保乙方项目的土地使用合法性。

五、乙方所规划内的未开发项目土地甲方不得租用给他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

六、甲方需及时负责调解村民所有相关的纠纷问题,保证乙方项目的正常实施和运营,如因村民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

七、合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景区的品牌价值及所有项目建设及是设备所造成的损失。

乙方负责:

一、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及时破土动工,实施商业配套,安装机械设备等,保证按时按质完成首期工程。

二、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所有安全自负。

三、甲方建设激情广场(包括园林景观)必须按照由乙方负责整体规划设计图实施建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负责建设景区内商业配套建设及商业开发运营。 具体要求:

一、本项目为分期投资建设,首期为游乐园,后期为水上乐园、水库游艇、

景区配套。首期项目破土动工之前,甲方必须全部拆迁完毕,乙方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群众的所有土地处置与乙方无关。

二、租金方面:乙方首期使用土地面积(约50亩)均按每年每亩贰仟元整;以后每隔五年每亩租金按百分之10递增一次,管理费按每年贰拾万元缴纳,水库为每年伍万元整(建设使用时具体确认)。

三、正式合同签订后,待甲方与屋主林洪金签订拆迁协议后,乙方需付保证金叁拾万元,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留全部保证金;如甲方违约,甲方要全部退回保证金,并付违约金贰拾万元。在乙方正式运营后,甲方返还乙方。所有保证金。

四、停车场所使用的土地租金由乙方承担,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必须保证最少有500个停车位(合同签订时其体确认)。

五、租期满后除景观设施外,其他设施及机械没备归乙方所有。如需要延续期限,在同等的条件下应优先租给乙方。

六、乙方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补助,甲方应大力支持。 七、以上条款未尽事宜或不妥之处待正式签合同时另作补充。

八。本意向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信守,各负责任。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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