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
纠纷当事人:
郑昌林,男,汉族,47岁,务农,住建始县茅田乡东龙河村3组。
粟青山,男,汉族,31岁,务农,住建始县龙坪乡龙潭居委会3组。
简要案情:
去年8月16日,龙坪乡龙潭居委会司机粟青云驾驶申请书所有的一辆大地牌货车行至209国道1855+300KM茅田境内一弯道处与迎面郑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车两车受损、郑某七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经县交警部门认定粟某因转弯时占道行驶影响对方来车应负主要责任,郑某未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治疗终结后,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纠纷。
调解情况:
3月30日,作为县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行业调委会成员单位的司法所、交警中队、法律服务所的4位人民调解员联合组织双方在司法所调解庭进行了调处。调解员首先宣读了解决此次纠纷参考的有关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然后按照法规逐项仔细计算,确定当事人郑某应该获得粟青山83793.11元的赔偿费,并就各项费用如何产生和计算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地向当事人双方做了详细的解释,彻底消除当事人之前的疑虑,最终双方表示完全认可并在调解员为双方当事人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认可。调解员同时也
温馨告知司机粟青山,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申请赔偿保险金。一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就此平息。
案件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比较复杂的一种赔偿,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经历医疗终结、伤残等级划分复杂程序,长时间得不到赔偿,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损失,有可能激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当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时,应及时采取报警,以达到固定证据的目的。否则将失去索赔的良好时机,使问题更加复杂化,造成累诉或执行难。作为肇事司机,出现伤害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有责任人认识到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时需付出经济赔偿代价的道理,才能使他们认识到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谨慎驾驶,避免在以后驾驶活动中再犯错误。
总之,发生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该保持理性,选择公平、务实、高效的纠纷化解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始县司法局茅田司法所
201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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