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出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治理部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治理局,有关中心企业:
根据《安全出产法》、《关于预防煤矿出产安全事故的特别划定》(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划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出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安全机能低下、危及安全出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进步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煤矿事故,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1.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v及以下)(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2.BKD9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DW80空气断路器的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4.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5.8吨以上采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6.7吨以上(含7吨)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7.JTK型矿用提升机(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8.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9.6DA多级泵(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10.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11.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2.电动锚杆钻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3.支腿式电动凿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4.煤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5.干式混凝土喷射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6.钴酸锂离子蓄电池(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7.单体支柱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注册税务师报名,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税务师,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注册税务师,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注册税务师待遇,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注册税务师,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 JR14, JR15, 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 (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
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 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 10.ZYZ、ZY3型液压支架. 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
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 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14.非阻燃电缆 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16.铝包电缆
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 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油类炸药 19. 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是井下重要的机电设备,其功能是控制馈电主回路的供电。《煤矿安全规程》(2004)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即规定馈电开关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功能。
馈电开关的核心部件是断路器。DW10是其中的一种,其为框架式结构,分断能力差,不具备过负荷保护。因此,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不具备过负荷保护功能。如果井下供配电线路发生过载,将引起设备烧损,甚至引起瓦斯爆炸。
鉴于DW10断路器安全性能不足,机械工业部机械科[1996]768号《关于公布机械工业第十七批节能机电产品推广应用及第十六批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规定,DW10断路器应在1997年12月31日前被淘汰。2000年,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重申DW10断路器应在2000年限期淘汰。2005年12月2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作为落后产品再度予以淘汰。
综上所述,由于DW10不具备过负荷保护功能,煤矿井下使用用DW10作为主回路断路元件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既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又使煤矿井下供配电系统潜存重大事故隐患。在煤矿立即禁止使用和淘汰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是建设本质安全化矿井,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的重要措施。
目前,我国已生产出多种DW10断路器的替代产品,如DW15C空气断路器、DWX15真空断路器等。长期的使用情况表明,这些产品具备良好的技术、经济和安全特性,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采用DW15C等断路器的产品,具有反时限过载、短路和欠电压等保护功能,能保证馈电线路供电安全。由于防爆外壳整体结构变化不大,仅断路器成本增加几百元。
KBD-200/660(380)馈电开关
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是控制井下电气设备运转的重要安全设备,其安全可靠性对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转和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40kW及以上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GB559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规定:起动器应具有失压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主电路漏电闭锁保护或断相保护。主电路具有接通与分断能力。
QC83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是20世纪50年代的仿苏产品。其装备熔断器作短路保护,主电路断路元件为空气式电磁接触器,不具有分断能力;没有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除QC83-120/660(380)和QC83-225/660(380)有过载保护外,其他产品不具备过载保护功能,但QC83-120/660(380)和QC83-225/660(380)过载保护所采用的热继电器JR4是机械工业部机械科[19]478号《关于公布第十一批淘汰能耗高、落后产品的通知》明令在1990年6月30日前淘汰的产品。
鉴于QC83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的特点,20世纪80年代,国家有关部委就建议予以淘汰,但考虑当时
煤矿井下大量使用,使淘汰暂缓。为提高煤矿本质安全化水平,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在煤矿井下立即淘汰和禁止使用QC83-80/660、QC83-80/660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同时,这些型号的设备也不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按MT111《矿用隔爆型直空电磁起动器》生产的QBZ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已经能够完全取代QC83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电气性能和安全性能明显提高。按照MT559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生产的QBC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可以完全替代QC83系列的产品,但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关于“40kW及以上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的规定。
QBZ-80/666(380)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为保障煤矿井下低压电动机的安全运转,《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第四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实际是将一台断路器装在隔爆外壳中,用插销引入控制负载的电缆,用手转动操作杆实现接通或断开电源,主要用于控制小型低压交流电动机,容量在63A以下。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结构紧凑、体积小、价格低廉,当发生电路短路时,可自动跳闸。但除此之外,无任何其它保护装置,与《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重不符。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因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2002年鸡西矿业集团城子河煤矿“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2人死亡,引爆瓦斯火源就是潜水泵插销开关虚插失爆,产生电弧。
综上所述,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应禁止在煤矿井下使用。
替代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应优先采用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如QBZ系列产品,其优点是:分断能力强、维护量少,具有过载、短路、断相和漏电闭锁综合保护功能,能有效保护电动机过载烧损,防止电动机过热和漏电引爆瓦斯。小容量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目前市场价格1000多元。比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增加不多。 对于部分小容量设备,可选用矿用隔爆型空气电磁起动器,如QBC系列等。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QBC系列产品具有过载、断相、短路和漏电闭锁保护功能,开关所带的隔离开关还具有一定分断故障电流的能力,小容量隔爆型空气电磁起动器市场价格低于1000元,与插销开关的价格比较接近。
QBC30/660(380) 矿用隔爆型空气电磁起动器 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PB2和PB3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用于煤矿井下高压供配电系统和控制高压电动机。其主电路元件为油断路器,系20世纪50年代仿造苏联УРВ型高压开关的产品。
PB2和PB3的隔离开关为插接结构,其插孔(静触头)在接线腔(母线室)外,插头(动触头)在主腔(断路器箱)外,为分开的两体。在高压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合闸时,包围隔离开关动触头尾部的箱体不是隔爆外壳、其防护等级也不符合IP要求。且PB2仪表室的隔爆结构采用橡胶密封。所以,PB2和PB3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既不符合GB3836.2规定,也不符合3836.3的规定。
PB3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油箱漏油,曾在广西南宁某地方煤矿井下引发火灾,造成30余名矿工遇难。 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中的第21项,明令于2000年1月1日淘汰PB2和PB3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
国家对煤矿防爆电气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煤矿不得采购和使用。目前,所有PB2 、PB3和PB4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均不具备安全标志。
综上所述,PB2 、PB3和PB4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应禁止使用。 作为它的替代品有PBG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配电装置。
该系列产品采用真空断路器和微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过流、短路绝缘监视和保护等功能。该系列产品性能稳定、操作方便,深受煤矿用户欢迎,目前市场价约每台3万多元。
PBG矿用隔爆型真空配电装置
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电气设备浸在绝缘油中是一种较老的电气绝缘方法和电气防爆方法。随着技术的进步,它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如安全性差、维护困难、容易漏油继而引发火灾等。《煤矿安全规程》(2004)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煤矿井下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硐室内还使用着矿用一般型油浸式变压器,这种变压器安全性差,过载后易发生着火。我国煤矿由于变压器着火引发的事故已发生多起,造成重大伤亡。2002年10月29日,广西南宁市二塘煤矿使用油浸式变压器,因变压器长期超负荷运行,变压器出现漏油等事故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仅更换了变压器密封圈和添加变压器油,也未对渗漏在地上的油迹清理干净,最终导致矿井电气火灾的发生,造成30人死亡。
目前我国已有KBSG系列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的替代产品,其产品安全性能好,维修方便,已广泛应用于煤矿井下采区变电所。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BJO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是JO系列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派生的防爆电动机产品。而JO系列电动机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仿苏AO系列(20世纪30~40年代产品)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制造。BJO2和BJO3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分别是BJO系列的第二代和第三代产品,分别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和后期问世。 BJO2和BJO3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由于绝缘材料等级低(A级或E级)、效率不高,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造成电机结构材料和导电材料的极大浪费。
1983年,原机械工业部于以(83)机技联字610号文件,向社会公布淘汰BJO2、BJO3系列电动机。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以国家经贸委6号令淘汰JO2、JO3系列电动机。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制造水平的提高,冷轧硅钢片供应量加大,F级、H级和C级绝缘材料的应用,出现了节能型、Y系列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在Y系列的基础上派生的YB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在煤矿井下开始大量使用。20世纪90年代,又开始生产YB2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 YB2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功率等级与安装尺寸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防爆性能符合IEC60079-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0部分:通用要求》、IEC60079-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电气设备隔爆外壳的结构和检验》和IEC60079-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增安型'e'》的要求,是BJO2和BJO3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的理想替代产品。
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提升机是煤矿及非煤矿山的大型固定设备之一,主要用于提升下放人员、设备、物料、矿物等,属矿井的咽喉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矿用提升机的发展较快,已有多种规格型号、安全性能优良的矿用提升机产品用于矿山生产。
KJ1600/1220型矿用提升机属单筒缠绕式,是仿苏БМ型产品。1953年在抚顺重机厂开始生产,1958年后转移到洛阳矿山机器厂批量制造,1965年左右停产。
KJ1600/1220型矿用提升机存在一些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
(1) 强度不够。由于该产品卷筒结构为薄壁强支结构,筒壳厚度很薄,按各产品的最大静张力验算,筒壳的压缩应力在钢丝绳缠绕工况下,均超过规定的许用应力。
(2) 主轴易发生断裂。在主轴轴头齿轮联轴器端切向键键槽根部易产生裂纹,其原因主要有:设备使用年久或长期超载使用,导致键槽根部产生疲劳裂纹;装配不当,热装温度偏高及配键时的猛力冲打,造成键槽根部存在较大的内应力至疲劳开裂;加工时键槽根部圆角偏小,造成键槽根部圆角处应力集中过大而疲劳开裂;主轴材料选择不当,强度降低。
(3) 制动轮易开裂。由于其制动轮为铸铁结构,在长期带闸运转中,容易造成轮缘、温度偏高,产生脆裂现象
(4) 制动力矩较小。由于该设备制动器为角移式,围抱角为60°~70°,所产生的制动力矩较小。且由于闸瓦表面的压力分布不均,闸瓦上下磨损也不均匀。
(5) 制动可靠性低。该设备制动器为单回路结构,且制动油缸也为单回路,没有二级制动性能,因而制动的可靠性低。且回油油路易发生堵塞造成制动闸合不上,没有二级制动功能可能造成制动过猛、过急,易伤害提升容器中的人员,并对提升钢丝绳产生巨大的损坏。
(6) 无测速发电机,故没有防止过速装置。
KJ1600/1220提升机在诸多方面均不符合JB8516-1997《》和《煤矿安全规程》。鉴于该设备安全性能低下,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限期该设备2002年淘汰,在国家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也被列为淘汰设备。因此,淘汰该设备刻不容缓。
目前可替代KJ1600/1220提升机的产品主要有JTP1600矿用提升绞车等。其特点主要有: (1) 提升能力提高,机器重量减轻;
(2) 制动系统的液压站不仅由单回路改为双回路,而且加强了油的过滤,尤其是电液调压装置部分的过滤,提高了液压系统的稳定性,且液压站有二级制动的制动器控制功能,使制动器紧急制动时更平稳可靠; (3) 制动器由角移式块式试制动器改为前置式盘形制动器,盘形制动器的结构简单,维护方便,并且相互,互补干扰,响应速度快,闸瓦与制动轮的接触情况较好。
(4) 主轴与轮毂的连接采用过盈连接,降低了应力集中的可能性;
(5) 筒壳由薄壁强支结构改为厚壁弱支结构,由两半铸铁法兰盘与弯制薄钢板组成改为整体焊接形式,筒壳的强度满足最大静张力的要求,并降低了筒壳的重量,提高了加工的工艺性;
(6) 提升机主轴的轴端装有编码器,编码器的位移信号进入电控系统,实现了防止过速装置的保护功能; (7) 电控系统的发展改进,使提升机的控制更加自动化,操作更简单,实行了动力制动等功能,提高了提升机运行的稳定性。
JTP型矿用提升绞车
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 架线电机车等非防爆运输机车在我国矿山使用已有40多年的历史。由于其具有成本低、运输能力大、维护简单、使用操作方便、可运送井下各种货物(煤炭、材料、设备、矸石等)和人员等优点,多年来一直作为煤矿井下运输大巷的主要运输设备,在矿井运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但煤矿井下属于一种易燃易爆环境,由于非防爆运输机车本身不具备防爆性能,在井下使用会带来诸多不安
全因素,必须对其使用条件和范围加以。例如,在井下使用架线电机车,就可能导致以下不安全因素: 1.杂散电流。架线电机车运输采用用轨道做回电导体,部分回馈电流经大地形成回路,这部分电流是杂散电流的主要成分。杂散电流会增加金属管路和电缆的腐蚀,甚至引起电雷管的先期引爆。目前,我国还没有克服杂散电流的有效方法,只能采取减少回电轨道的电阻、增设轨道绝缘、清扫架线绝缘子等措施,以减少杂散电流。 2.回电和不回电的轨道连接,将电流引入采掘工作面。这可能引发电雷管爆炸或瓦斯、煤尘燃烧爆炸。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必须在轨道连接处增设二道以上轨道绝缘。
3.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杂散电流通过钢丝绳导入采区。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规定:在与架线电机车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4.电弧火花。架线电机车的牵引电机是通过集电器与架线滑动接触获得电源,运行中电机车受电弓与架线之间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可靠接触时,会产生大量的电弧火花。如果架线质量不符合要求,距离棚梁、巷道顶太近,绝缘程度降低,漏电接地,也可产生短路电弧火花。这些电弧火花足以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或矿井火灾。 为防止非防爆机车引发煤矿灾害事故,《煤矿安全规程》对非防爆机车的使用范围作了严格规定。其中第347条规定: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严禁使用架线电机车等非防爆机车,原因在于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喷出是煤矿的一种重大自然灾害。如果矿井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突出危险或某区域存在发生瓦斯喷出的危险,可能在很短时间内,突然从煤(岩)体中喷出大量的瓦斯和煤,并伴随动力效应,可以破坏通风系统,造成风流逆转,甚至使全矿井充满瓦斯。如果使用非防爆机车,极可能导致瓦斯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4年10月20日,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就是因为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大量瓦斯逆流至矿井主要运输巷,遇架线电机车产生的电弧火花而发生的。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消除安全隐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将\"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电机车\"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总体利用方案的通知》中也强调:2006年以前,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高瓦斯矿井全部取消架线电机车运输,改为蓄电池机车或其他安全运输方式。
非防爆运输机车现有可替代的产品主要有钢丝绳牵引机车、防爆柴油机车和防爆蓄电池机车三大类。 钢丝绳牵引机车目前有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钢丝绳牵引卡轨车和钢丝绳牵引普轨半卡轨车几种类型,以钢丝绳牵引普轨半卡轨车使用最多。其可直接利用井下现有的普通轨道系统,变坡和拐弯处增加护轨卡轨,不需对轨道及巷道进行改造,投资少,可实现在变坡和有拐弯的巷道不转载连续运输。
防爆柴油机车以其低污染、安全、高效、运行费用低等优点而被广泛使用,其运行灵活,装卸方便,爬坡能力强,运行速度快,载重能力大,是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危险区域替代架线电机车的较理想产品。 蓄电池电机车以其无排气污染,运转热量小,噪音低等优点一直被煤矿普遍采用。但由于受到蓄电池能重比的,功率偏小,自重较大,每千瓦功率重量相当于柴油机的2.5倍,不利于重载爬坡;每工作3~4h需更换蓄电池充电;蓄电池寿命较短,使用费用较高,使蓄电池电机车的使用受到制约。
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
钢丝绳牵引的耙斗装岩机主要用于掘进工作面装载煤或矸石,将煤或矸石转运到矿车或输送机上。
钢丝绳牵引的耙斗装岩机主要由绞车、钢丝绳、耙斗、尾轮组成,工作时,绞车牵引钢丝绳,拖动耙斗而实现煤或矸石的装载。由于煤矿井下空间狭小,钢丝绳由于拖动不可避免地会与岩石产生摩擦甚至撞击,而产生摩擦火花。这种火花足以引起瓦斯爆炸。在煤矿高瓦斯区域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工作面,由于瓦斯危害严重,尽管可以采取措施控制工作面的瓦斯浓度,但不可能绝对控制瓦斯超限。此外,煤巷还存在大量煤尘,绝大多数煤尘具有爆炸性。因此,为有效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对可能产生的包括摩擦火花在内的各种火源严加控制。
《煤矿安全规程》第75条规定: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在高瓦斯区域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可替代钢丝绳牵引耙斗装岩机的产品有煤矿用侧卸式装岩机。它是适用于煤矿井下爆炸性环境中的履带侧卸装岩机械,工作时不会由于产生摩擦或撞击产生火花而引发安全事故。煤矿用侧卸式装岩机可向一列矿车卸载,也可一机多用,如清理巷道、工作面短距离运料、起重等。
10.ZYZ、ZY3型液压支架
综合机械化采煤是煤炭工业的发展方向,而液压支架是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重要设备,担负着支撑顶板、推移刮板输送机和采煤机、维护作业空间、保证综采工作面作业人员安全的重任。
ZYZ、ZY3型液压支架是20世纪70年代我国液压支架国产化初期设计制造的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为我国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的起步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ZYZ、ZY3型液压支架作为初期产品,存在较大的结构性缺陷。其为非四连杆结构,在升、降柱过程中,顶梁会产生水平移动,降柱时会造成顶梁远离煤壁,加大顶梁与煤壁之间的空顶距离,不利于顶板稳定,容易引起顶板漏顶,危及作业人员和生产安全。此外,ZYZ、ZY3型液压支架立柱与掩护梁及底座连接,工作时顶梁承受的顶板压力全部传递到掩护梁,再通过立柱传递到底座、底板,极易造成掩护梁开裂和立柱损坏,严重情况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由于ZYZ、ZY3型液压支架的这种结构性缺陷,自20世纪80年始,我国稍具规模的煤矿设备制造企业就不再生产。1999年,国家经贸委6号令对ZYZ、ZY3型液压支架予以强制淘汰。2005年12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其作为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再次予以淘汰。此外,液压支架属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制造、销售和采购、使用。我国对ZYZ、ZY3型液压支架从未颁发过安全标志。
随着煤炭科学技术的发展,液压支架已经经过多次更新换代,在ZYZ、ZY3型液压支架基础上,液压支架的结构经过了五、六轮的改造。目前普遍采用的四连杆结构克服了早期产品的结构性缺陷,使液压支架整体受力好,而且在升、降柱过程中,液压支架的高度变化基本上不影响顶梁与煤壁间的距离,有利于顶板的支护。我国设计、制造的液压支架整体上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
矿灯是煤矿矿工必备的井下照明灯具,又称\"矿工的眼睛\"。同时,矿灯又属特殊型防爆产品,其安全性能与质量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近年,由于矿灯使用、管理不善导致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屡屡发生,如2000年和2003年,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先后发生2次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分别死亡162人和39人,均系矿灯火花所致。为确保矿灯必备的安全性能,国家对矿灯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灯,生产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煤矿不得采购、使用。
我国煤矿目前使用多种类型的矿灯。按蓄电池的性质划分,有KS型矿灯(酸性矿灯)、KJ型矿灯(碱性矿灯)和KL型矿灯(锂电矿灯)3种类型;按矿灯光源的性质划分,有白帜灯泡矿灯和LED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矿灯两种;按光源的数量划分,有单光源矿灯和多光源(2个或2个以上光源)矿灯两种。
单光源矿灯是按照GB7957-1987《矿用安全帽灯》国家标准制造,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 产品只有一个
光源,一旦灯泡烧坏,携带者等于失去照明工具,为不影响工作,矿工在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更换灯泡,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② 采用非阻燃电缆、矿灯外壳不具备抗静电性能,存在静电产生火花的危险。③ 矿灯抗冲击、跌落性能较差,一旦受到外力冲击时,可能造成外壳破碎,容易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为了提高矿灯的安全可靠性,2003年国家对GB7957 -1987进行了修改,并将标准名称修改为GB7957-2003《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修改发布了MT26-2004《KS型矿灯》、MT242-2004《KJ型矿灯》和MT927-2004《KL型矿灯》,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这些新标准与旧标准的主要区别是: ① 修改了灯头结构的要求。新标准要求矿灯至少有2个光源,一个为主光源,一个为备用光源,避免因一个光源损坏而随意更换灯泡,以致引发事故。
② 增加了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和额定功率的。由于矿灯属特殊性防爆电器产品,新标准作出了额定电压不大于6V,额定电流不大于1.5A,额定功率不大于6W的规定。
③ 增加了塑料外壳表面电阻的要求。新标准规定大于100cm的塑料外壳表面电阻不大于1G。 ④ 增加了灯头强度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灯头需能承受2m的跌落后至少有一个光源能正常工作。 ⑤ 修改了蓄电池槽的抗冲击强度。新标准规定蓄电池槽的抗冲击强度从4J提高到7J。
⑥ 增加了蓄电池强度的要求。新标准规定蓄电池需能承受1m的跌落后,不得产生危及安全性能的损伤、电路中断、电解液渗漏。
⑦ 增加了电缆导电能力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电缆试验时,不得引燃甲烷和空气的混合物。
⑧ 增加了电缆护套耐脂肪酸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电缆耐酸后,质量不大于50%,直径不大于30%。 根据国家标准、煤炭行业标准的要求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2004年12月1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法撤销了所有不符合新国家标准要求的矿灯的安全标志,所有不符合新国家标准要求的矿灯不得再生产、销售。2005年5月1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的45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国有煤矿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自2006年4月1日起,所有煤矿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
综上所述,单光源矿灯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既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不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予以淘汰。
截至2006年2月底,已有112家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矿灯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中KS矿灯生产厂家59家,KJ矿灯24家,KL矿灯51家。具体情况可访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站(www.aqbz.org)。
据初步统计,与单光源矿灯相比,按新标准生产的矿灯在成本上仅增加3~5元/台。
为保证矿灯必要的安全性能,煤矿采购、使用的矿灯除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外,在安全管理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 矿井必须有足够完好的矿灯。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② 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③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④ 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⑤ 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⑥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⑦ 主光源损坏时应及时打开辅助光源,上井后必须更换灯泡。严峻在井下打开灯头及上盖,更换灯泡及熔断器。
⑧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维护和使用矿灯,按标准规定进行矿灯的充电和维修检查,维修采用的零部件必须有可靠的质量保证。严禁采用废旧零部件拼凑矿灯。
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
矿用安全帽是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备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它能避免或减轻工作场所发生的坠落物、飞溅物对作业人员头部的碰撞伤害,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我国现行标准GB2811《安全帽》和GB2812《安全帽实验方法》中对安全帽进行了分类。按适用范围,安全帽分为Y类(一般用途)和T类(特殊用途)两种。Y类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而T类安全帽除了必须具备基本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特殊性能要求。针对煤矿井下复杂的生产环境,煤矿矿用安全帽除了必须满足耐冲击吸收性能和耐穿刺性能两项最基本的技术性能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侧向刚性、抗静电性及阻燃性三项特殊技术性能要求。
由于物资困乏和生产技术落后,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曾广泛使用。但由于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为手工制作,工艺落后,质量难以保证,且其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侧向刚性性能、阻燃性均不能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和煤矿井下特殊作业环境的要求,防护功能严重不足,在很早以前就已被绝大多数煤矿弃用。目前,仅在极少数小煤矿仍有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实保障矿工的安全健康,立即在煤矿淘汰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是必须的、重要的。
目前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安全帽主要有塑料安全帽和玻璃钢安全帽。其技术指标均能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和煤矿井下特殊作业环境的要求,且可实现自动化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能更好地起到保障矿工安全健康的作用。
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随着煤矿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煤矿运输向高能量、连续化方向发展,胶带输送机在煤矿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胶带输送机的重要部件是输送带。
胶带输送机在井下使用过程中,若某种原因造成输送带打滑,胶带与驱动轮会产生剧烈摩擦,如果胶带不具备阻燃性能,达到一定温度时就会引起胶带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井下作业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输送带不具备抗静电性能,会产生大量静电,释放时产生的静电火花足以引起瓦斯爆炸。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许多煤矿使用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由此而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屡见不鲜,仅1976年至1990年期间,就酿成恶性火灾事故21起,累计死亡人数395人,约占该期间火灾事故总数的20%。1990年5月8日,黑龙江鸡西小恒山煤矿输送带着火后蔓延燃烧,造成80人死亡。输送带与电缆、风筒曾并称为矿井的\"三条火龙\"。 输送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煤矿安全生产,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易燃烧而引起火灾,在矿井瓦斯达到一定浓度时引起瓦斯爆炸。
为从根本上防止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引起的火灾和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发生,1987年原煤炭部下发了(87)煤生字第28号文《关于禁止非阻燃输送带下井的指令》。19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中煤安字第315号文《关于严禁继续采购、使用非阻燃输送带的通知》。MT914-2002《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MT668-1997《煤矿用阻燃钢丝绳芯输送带技术条件》、MT669-1997《煤矿用阻燃钢丝绳牵引带》、MT830-1999《煤矿用织物叠层阻燃输送带》等标准的明确了输送带的阻燃抗静电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373条规定:煤矿井下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2005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将使用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输送带属于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任何型号、规格的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均不能取得安全标志,煤矿不得采购、使用。
国内外煤矿从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导致的火灾、爆炸恶性事故中吸取惨痛教训,研究、发展了阻燃抗静电输送带。目前,我国煤矿井下用阻燃抗静电输送带有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煤矿用阻燃钢丝绳芯输送带、煤矿用阻燃钢丝绳牵引带、煤矿用织物叠层阻燃输送带等几种类型,其物理机械性能、使用性能均能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
电缆是煤矿井下供电、通讯、安全监控、照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用于固定或移动设备的连接。 14.非阻燃电缆
电缆工作尤其是过流、过载时,由于导体发热会导致电缆温度升高,如果电缆不具备良好的阻燃性能,极易引起电缆着火,在燃烧的同时可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矿工中毒窒息,还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因此,电缆的阻燃性能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历史上,由于我国煤矿对电缆阻燃性能重视不够,强制执行力度不大,井下大量使用非阻燃电缆,电缆着火事故曾屡屡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电缆与输送带、风筒曾并称为矿井的\"三条火龙\"。
1995年,国家发布MT386-1995《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实施后,原煤炭部就明令禁止非阻燃电缆下井。1999年,国家又发布MT818-1999《煤矿用阻燃电缆》,对煤矿用电缆的阻燃性能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规定: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将使用非阻燃电缆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推广和强制使用阻燃电缆代替非阻燃电缆迫在眉睫,也是当前煤矿提高装备水平,创造本质安全矿井的一项重要措施。煤矿井下用阻燃电缆既要符合地面同类电缆的机械、电性能指标,又要符合阻燃、抗静电性能指标要求,并必须取得安全标志。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煤矿用阻燃电缆的种类和质量已经能够完全满足煤矿的各种需求。
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为了矿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向所有工作地点输送足够的新鲜空气,以冲淡瓦斯、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等安全事故,并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风筒是煤矿井下掘进巷道中主要、必备的通风设施。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还没有研制出阻燃抗静电风筒,煤矿井下主要使用胶皮、帆布、塑料彩条布等材料制成的柔性风筒和用铁皮卷制成的刚性风筒(金属风筒)。由于柔性风筒不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诱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曾频频发生,风筒与输送带、电缆并称矿井\"三条火龙\"。
非阻燃抗静电风筒为高分子聚合物,其显著特点是具有易燃性,并容易产生静电。一旦风筒燃烧,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烧毁设施设备,并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造成重大损失。非阻燃抗静电风筒产生的静电具有很高的电压和较大的能量,如果一次全部释放,也足以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12规定:煤矿井下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煤炭行业标准MT1-1995《煤矿用正压风筒》和 MT165-1995《煤矿用负压风筒》明确规定了风筒的阻燃、抗静电性能要求。同时,国家对矿用风筒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井下使用的所有风筒必须具有安全标志,凡取得安全标志的风筒必须具备阻燃、抗静电性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将使用非阻燃抗静电风筒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因此,非阻燃抗静电风筒既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也不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予以淘汰。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陆续研制出阻燃抗静电风筒并大量投入使用。现有阻燃抗静电风筒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柔性风筒及带钢丝骨架的柔性风筒。包括橡胶涂覆布正压风筒、塑料涂覆布正压风筒、橡塑涂覆布正压风筒、橡胶涂覆布负压风筒、塑料涂覆布负压风筒、橡塑涂覆布负压风筒等。这类风筒采用以玻璃纤维布、玻棉交织布、化学纤维布或合成纤维布为骨架材料,以橡胶、塑料或橡塑混合物为涂覆层的涂覆布制成,阻燃、抗静电,具有高强度、高通风性能,连接方便、柔软轻便。
2.聚乙烯、聚氯乙烯、玻璃钢风筒。具有阻燃性、抗静电性、高强度、高通风性能等优点。
3.弹性橡胶涂覆布风筒、聚氨酯复合材料风筒。这类风筒除具备阻燃、抗静电特性外,还具有高强度和高抗冲击性,用于有放炮冲击的掘进工作面有独特优势。
16.铝包电缆
铝包电缆即电缆外皮采用铝材包裹的电缆。煤矿井下严禁采用铝包电缆,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铝的化学性质活泼,在空气中易与氧发生氧化反应。由于煤矿井下潮湿,又常含有酸性气体,在煤矿井下使用铝包电缆,会进一步加剧铝的氧化速度,使电缆因腐蚀而不得不频繁更换,还可能由于腐蚀而引发电气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其二,电源的三相之间往往不可能绝对平衡,铝包电缆的铝包外皮常有一定的电流负载。由于铝的膨胀系数较大,电缆发热后其接头处容易松动,发生氧化甚至分断,形成断路点,使外皮出现高电压,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若造成电火花,则有可能引发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因此,《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规定:煤矿井下严禁采用铝包电缆。电缆是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我国从未对任何型号规格的铝包电缆产品发放安全标志。煤矿使用的铝包电缆应立即强制淘汰。
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
铝芯电缆即电缆芯体采用铝材。煤矿采区低压电缆不得使用铝芯电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煤矿设备法兰间隙的防爆结构都是按照钢芯材料设计、制造,如果使用铝芯电缆则会使该结构将失去防爆性能,设备产生的电气火花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而造成重大灾害事故。
2.采区低压设备经常移动,电缆的拖动和弯曲比较频繁,而铝的机械强度及柔韧性较差,不适应这种使用条件要求。
3.铝的氧化热远大于铜的氧化热,工作过程中易引起电缆温度升高,而使电缆的绝缘性能大大下降,降低电缆的安全性。
4.铝的膨胀系数与铜的膨胀系数不一致,铜铝接头处容易发生位移和松动。
5.铝的电阻率比铜高,相同截面铝芯电缆的导电能力比铜芯电缆要差得多。要达到相同的输电量,铝芯电缆的线芯及电缆外径比铜芯电缆大,更降低了其耐弯曲、移动的能力。
鉴于铝芯电缆存在以上缺点,且矿用电缆产品中有性能好的非金属外包材料及铜芯导体。因此,《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明确规定:煤矿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油类炸药
随着煤矿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爆破器材在煤矿井下的使用尘现日益减少趋势,但爆破仍是煤矿的一种重要破煤(岩)方式。由于煤矿瓦斯、煤尘具有燃烧爆炸性,煤井下是一种易燃易爆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实施爆破作业,必须对所使用的炸药和雷管有特殊要求。为保证煤矿的爆破安全,国家对煤矿用炸药、雷管实施许可制度和安全标志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七条规定: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黑火药是由钾、木炭和硫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烟火药,广泛用做点火药、传火药、导火索装药及引信的延期药等。由于黑火药对火花和火焰敏感,点燃后火焰的传播速度快,燃烧时释放出大量的高温气体,形成大量的烟云,产生的明火足以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由于这种固有特性,在煤矿井下使用黑火药极其危险。
油炸药又名胶质炸药,是以油、氧化剂与易燃剂组成的混和物。GB13229-91《胶质油炸药》标准中按炸药耐冻性能分为普通胶质油炸药和难冻胶质油炸药两类,规定\"冻结或半冻结之产品完全解冻前禁止运输和使用\"。胶质油炸药遇明火、高温、受摩擦或冷冻凝固后再熔化时,有引起燃烧爆炸危险。由于该产品的安全性较低,国家早期就已生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公告2005年第146号中已将GB13229-91《胶质油炸药》标准废止。
因此,黑火药和油炸药均不是煤矿许用炸药,我国也从未发放过这两类炸药的安全标志。《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井下爆破作业,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油类炸药。
可以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的炸药称为煤矿许用型炸药,即允许在有可燃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使用的炸药。其主要特点是组份中含有消焰剂,能提高其安全性能,有效降低爆炸产生的火焰强度和温度,遏止可能会由此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随着民爆行业的科技进步和发展,更具安全可靠性的新型煤矿许用炸药不断得到开发,一些早期不安全的民爆器材逐步被淘汰。目前煤矿许用炸药的代表性产品有:煤矿许用粉状铵梯炸药、煤矿许用乳化炸药、煤矿许用水胶炸药、煤矿许用膨化硝铵炸药。
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导爆管是塑料管内壁附有一薄层炸药,起传爆作用的一种工业索类火工品,可在爆破工程中与雷管配合使用,在非电起爆系统中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爆炸时产生明火,且易突破管壁。WJ/T2019-2004《塑料导爆管》标准中,导爆管没有煤矿许用型产品。
导爆索是以猛炸药为药芯,以一定爆速转递爆轰波的工业索类火工品。是可靠的非电起爆器材,不受杂散电流干扰,适合于同时起爆作业。普通导爆索爆炸时爆轰速度快、爆温高。GB9786-1999《普通导爆索》标准,普通导爆索适用于一般露天和无沼气、煤尘爆炸危险等爆破作业场所。而经特殊设计且满足MT519-1995《煤矿许用导爆索》标准的煤矿许用型导爆索则可用于煤矿井下的特殊爆破作业。
火雷管是最早使用的雷管,必须和导火索配合使用,用导火索喷出的火焰引爆。在机械能和其它形式的热能的作用下也可以被引爆。爆炸时产生明火。GB131230-91《工业火雷管》标准,火雷管适用于一般爆破工程。由于它特有的起爆连接状态,也决定该产品不能用于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煤矿采掘工作面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煤矿许用电雷管主装药中含有消焰剂。能有效阻止爆炸产生的火焰,进而避免可能会由此产生的瓦斯煤尘爆炸。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井下预裂爆破),也可使用煤矿许用导爆索。煤矿许用导爆索是以安全炸药为药芯,以棉纱或塑料编织包缠,外层涂以PVC塑料制成的工业导爆索。与普通导爆索相比,具有更高的安全性能。 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我国煤矿采煤工作面主要有前进式和后退式两种采煤方法。前进式采煤法是在掘好必要的开拓、准备及相关联络巷后,不预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就直接掘开切眼,并从开切眼起进行前进式采煤,即从采区(采区
上下山)向采区边界逐步推进的一种采煤方法。后退式采煤法则是在掘好必要的开拓、准备及相关联络巷基础上,预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到采区边界后,开切眼,并从开切眼起进行后退式采煤,即从采区边界向采区逐步推进的一种采煤方法。
前进式采煤法具有一些优点,如巷道掘进工程量小,费用低;准备时间短,有利于缓解矿井采掘接替矛盾;回采巷道的服务时间短,维修次数少,维护费用低等。但其缺陷和不足也十分明显:
1.回采巷道维护条件差,漏风大,容易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引起采空区煤炭自然发火。前进式采煤的回采巷道一侧为采空区,对其维护比较困难,且容易形成较大的采空区漏风,造成采煤工作面风量不足。如果煤具有自然发火危险,易造成采空区煤炭自燃火灾。
2.对工作面前方地质条件变化的预测性差,不利于对安全问题的预先防范和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虽然随着地质探测技术的发展,可以掌握工作面前方较大的地质构造,但对微小构造尚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其前方没有巷道探测地质变化和煤层特征,一旦出现异常变化,容易造成生产的被动;如果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不利于突出的预测预报,万一发生突出,其强度和破坏性往往更大。 3.不利于煤矿瓦斯抽放。瓦斯抽放是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治理瓦斯的最重要措施。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时,对煤层的瓦斯抽放只能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的方法,一旦预抽效果不佳,采取边采边抽进行补救极为困难。
4.掘进与回采相互影响。如果生产的组织管理不善,有时会严重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
鉴于前进式采煤方法的上述缺陷,《煤矿安全规程》第4规定: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第23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与前进式采煤方法相比,后退式采煤法则在瓦斯治理、突出防治和预防自然发火方面具有更多优势。采用后退式采煤方法时,回采巷道两侧为实体煤,维护条件好,漏风小;回采前掘进回采巷道,不仅掘进和回采互不影响,而且可以探测煤层的地质条件变化,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掌握生产的主动权;在先掘的回采巷道内可以布置瓦斯抽放钻场,既可进行煤层瓦斯预抽,也可进行边采边抽,有利于更有效地治理瓦斯。
序设备或工艺号 名称 (型号) 禁止原因 禁止替代产品及优点 期限 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1 63-355mm ,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电压660v及以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大量使用,电机防护等级为IP44,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电机接线盒内易产生积水,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存在安全隐患。塔山第三批煤矿材料。能耗高、效率低、噪声大。塔山第三批煤矿材料。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列为淘汰类产品。 产品保护存在欠缺,天津文交所第三BKD9系列矿2 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 批,保护插件拔掉后,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仍能继续工作,煤炭气化工艺,造成事故隐患。 即禁KBZ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煤矿工艺流程。 立替代产品为YB2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防护等级提高到IP55,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增加了立即禁安全性,提高了效率,煤矿开止 采工艺的转变,降低了噪声。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 止 立采用DW803 空气断路器DW80空气断路器在遇到故障大电流时触头分断能力差,易发生短路。即禁真空馈电开关。 的馈电开关 塔山第三批煤矿材料。 止 立即禁新型架线式电机车,煤炭气化工艺,司机室为封闭式,安全性好;车架重心低,天津文交上世纪50年代投入使用, 司机室仅3t直流架线4 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有顶棚,天津文交所第三批,周边为敞开式,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安全性差;车架较高,运行稳定性较差;止 所第三批,有利于机车运行的采用单电机拖动,天津文交所第三批,功率小,牵引性能较差; 采用开启式一级齿轮传动,煤炭气化工艺,齿轮磨损严重,煤炭气化工艺,能耗大;采用电阻降压方式供电照明,天津文交所第三批,能耗大。已先后被原国家经贸委6号令(1999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列为淘汰类产品。 稳定性;采用双电机,功率大,牵引性能得以提供;采用两级传动变速箱,塔山第三批煤矿材料,改善齿轮工作环境,提高了寿命,天津文交所第三批,降低了能耗;采用直变器方式供电照明,煤矿工艺流程,能耗低。 采用变频调速、直流斩波变压调速的防爆特殊性电机车。煤矿工艺流程。此类型的机车起2012年动平稳、起动力矩大,天津文交所第三批,由芯片控制的电该类电机车通过转换触头调整串入8t以上采用电阻调速的5 防爆特殊型电机车 配件生产原因,司控器容量无法满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在串入电阻运行时,电阻消耗大量无谓能量。 电阻阻值进行调速,无灭弧装置,煤矿工艺流程,触头更换频繁;且由于底 力元件不易损坏,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减少了无谓的能耗和维修费用,安全性高。煤炭气化工艺。 7t以上(含7t) 该电机车通过转换触头调整串入电 6 电阻调速 架线式工矿电阻阻值进行调速,煤炭气化工艺,无灭弧装置,煤矿工艺流程,触头更换2012年采用变频调速、直流斩波变压调速的架线式工矿电机车。此底 类型的机车起动平稳、起动力机车 频繁;在串入电阻运行时,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电阻消耗大量无谓能量。 矩大,天津文交所第三批,由芯片控制的电力元件不易损坏,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减少了无谓的能耗和维修费用。煤炭气化工艺。 与被淘汰的JKA、KJ等提升绞车的结构原理相同,煤炭气化工艺,潜存问题相似。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卷筒是由两半的铸铁法兰盘与薄钢板JTK型矿用提弯制而组成,煤矿工艺流程,卷筒受7 升机 力后易裂开。制动器是双回路的瓦块禁所第三批,强度高,制动效果立即JK系列矿井提升机,煤矿工艺流程,其结构合理,天津文交式制动器系统,天津文交所第三批,止 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 双回路制动不同步,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制动系统组成部件复杂,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可靠性差。 与第二批目录淘汰的TKD提升机电控结构原理相同,存在的缺陷相似,故障率高、维护量大且困难,系统功能不完备、参数标定困难,塔山第三批煤矿材料,安全可靠性差、能耗高、效率低、噪声大。塔山第三批煤矿材料。 2012年采用PLC控制的提升机电控。
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8 提升机电控装置 底 效率低,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已列入工业和信息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9 6DA多级泵 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 额定防护时间短,不符合《关于建设ZH15隔绝式10 化学氧自救器 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中“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立即禁止 2013年7月底额定防护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自救器。 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的规定。 前 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使用条件非常有限,煤炭气化工艺,只能用于氧立即禁一氧化碳过11 气浓度大于17%及一氧化碳浓度小滤式自救器 于1%的灾害环境中;安全性较差,国外很少采用。 化学氧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
止 作业时,煤矿工艺流程,冲洗水下落后淋湿电动机,电动机存在漏电等安电动锚杆钻12 机 全隐患,如果干式作业,煤矿工艺流立即程,产生的粉尘量大,煤矿工艺流程,禁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危害大。天津文交所第三批。 气动锚杆钻机。 止 支腿式电动13 凿岩机 电动机受潮后存在安全隐患。 立即气动凿岩机钻机。煤矿开采工艺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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