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失地农民证明可以由村委村出具证明,然后到所属的乡镇加注意见即可。
法律依据:
《县关于印发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统一征收使用,被征地时按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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