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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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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它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性强等特性。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用地手续不完备;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国家变动;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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