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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有争议时如何解决?

来源:客趣旅游网

土地确权后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处理和起诉。土地确权遵守尊重历史、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与法律并用、分阶段处理和权利设定一般法定的原则。在土地处理中,要遵守承包面积以实际情况为准、已被占用的土地扣减、无法复垦的土地不计算、公益用地分情况处理、调整过土地的情况和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的原则。农户未经批准自行建设宅基地等设施暂不登记。

法律分析

土地确权后如果有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土地确权遵守的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在实际的土地处理过程中,有6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一切以实际测量的标准为依据;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下去;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如果土地被做成道路了或者荒废了,就不计算在内;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公益用地是指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结语

土地确权后,争议解决需遵循以下原则: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处理;处理决定不服,可向起诉。土地确权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历史、有利于生产和社会稳定、和法律并用、分阶段处理、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在实际处理中,必须遵守承包面积以实际情况为准、已被占用扣减补偿、无法复垦按原面积确权、公益用地分情况处理、二轮承包调整土地、未批先建改变用途暂不确权等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建设宅基地等设施的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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