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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暴力伤害如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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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然而,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伤害,但不是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不属于工伤。同时,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对于这些情况的认定,应依据刑事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醉酒检测结论和诊断证明等材料。

法律分析

看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先要认定什么是暴力伤害下的工伤。暴力伤害工伤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时间界限,一般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内。第二空间界限,一般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第三是职业(业务)界限,一般限于执行职务(业务)而发生的伤害。最后就是判断主观过错界限,即职工本人不具有故意。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确立的一般工伤(即典型意义上的职业伤害),是以工作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的。如果伤害仅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中,但不是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则不属于工伤。在工作中发生的暴力伤害,它有一,工作对暴力事件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导火索”作用,否则暴力不一定会发生;二,伤害与工作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伤害是由于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而不是由工作操作导致的这两个特性。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要点】

1、“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

2、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认定工伤需要考虑时间、空间、职业界限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然而,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以及自残或自杀等情况不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对于这些情形的认定,需要依据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醉酒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作为依据。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同时符合工伤条件和不得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职工,不能认定其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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