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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不认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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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院认可录音,但是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1、录音对象的特定性。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2、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电话录音的内容应该真实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
3、电话录音的取得方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在他人住宅中安装窃听设备获得的录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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