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如下:
1、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没有抗诉的。这种情况,中级人民应在申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复核。高级人民同意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死刑的裁定,然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2、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中级人民应当将案件移送高级人民审判。高级人民同意死刑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核准;
3、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高级人民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4、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抗诉的,高级人民应当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审判。最高人民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依法行使核准权。
死刑执行程序如下:
1、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最高人民和高级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原审人民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3、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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