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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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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强制性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

2.互济性

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

3.普遍性

每个人都有老年岁月,这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男年满60周年,女年满50周岁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省或省辖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55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从事有毒有害、高低温等特殊作业的职工退休时,对其1992年7月1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年限可继续按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

企业农民合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中就业中断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性返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就业中断后再就业的,基本养老关系接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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