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协商,协商不成就到出卖人营业地。如果约定以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则在交付地支付货款。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和灵活。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就协商。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应前往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款项。但如果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则应在交付地支付货款。总之,民法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非常灵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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