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不能单独作为立案的证据,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以获得有利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自己主张所需的证据,也有责任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分析
单凭转账记录能不能立案
单凭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还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这样才能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拓展延伸
转账记录的法律效力及其在立案中的作用
转账记录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可以作为立案的关键依据之一。转账记录可以提供财务交易的明确记录,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资金流动和交易事实。在立案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金融纠纷、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转账记录可以被视为重要的证据,帮助裁决案件。然而,单靠转账记录并不能完全决定案件的结果,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判决。因此,在立案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和完善案件的证明链条。
结语
根据转账记录单独无法立案,需综合其他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各种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可调查收集必要证据。转账记录在立案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但并非决定性因素。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合法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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