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有:重婚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如果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的,则将对此诉求不予支持。
例如:某男已满22周岁,某女只有19周岁,双方隐瞒了年龄而取得了结婚证,两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向提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两年过去后,女方已满21岁,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将不予支持此请求。
申请婚姻无效之诉提出后,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作出宣布无效的判决。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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