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关系在以下情况下会消灭:
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那些
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
4、提存,是指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二、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条件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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