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况:一方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长期与一方生活且改变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另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法律分析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拓展延伸
乙肝携带者的抚养权争议:法律与伦理的平衡
乙肝携带者的抚养权争议涉及到法律和伦理两个方面的平衡。根据法律,乙肝携带者在享受抚养权方面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不能因其疾病状况而被歧视。然而,伦理上存在着对孩子健康和安全的担忧。乙肝是一种传染病,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构成风险。因此,在确定抚养权时,法律必须权衡乙肝携带者的权益与孩子的福祉。这需要考虑到乙肝传播的风险、乙肝携带者的治疗情况、孩子的健康状况等因素。在这个争议中,法律和伦理应该相互协调,以确保公正和平衡的决策,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权益,同时也保障孩子的健康与安全。
结语
在乙肝携带者的抚养权争议中,法律和伦理的平衡至关重要。法律要求平等对待乙肝携带者,但也需要考虑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在确定抚养权时,需综合考虑乙肝传播风险、携带者的治疗情况和孩子的健康状况等因素。法律和伦理应相互协调,以公正和平衡的决策保护携带者的权益,同时保障孩子的健康与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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