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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争议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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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不会产生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因为“婚外恋”不是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凡是涉及到赔偿的,必须是有一方存在造成离婚过错,而出轨不是过错,除非一方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否则只是一般的出轨行为,出轨方是不需要赔偿的。

一、婚内出轨一方怎么分割比例

首先确定一方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财产双方平分。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一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二、民法典对出轨的认定

《民法典》对出轨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中仅有出轨行为的,不会受到处罚,也不会影响到财产的分割。但是如果出轨方的出轨行为是在外与他人同居,或者在外重婚,其就会因为上诉行为成为婚姻中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应少分或不分财产,并对无过错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其中重婚者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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