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下列情况下,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地:第一,村民连续两年弃地;第二,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籍;第三,承包人改变户籍;第四,已婚妇女在婚后土地上居住,重新取得承包地的,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第五,承包乙方自愿退还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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