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缴纳的,出口企业(仅指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出口企业在“应交”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