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超过有效期后,仍然具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持有人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情况下,票据权利一般是不会消灭的,还是可以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但是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针对不同的票据,还要掌握以下几点:
(1)见票即付的票据,由于票据的付款日和付款提示日是一致的,所以付款提示日就是付款日。在超过了出票日1个月的期限以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履行,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再保留了,但是还存在民法上的请求权用以保护票据资金。
(2)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则也会因此丧失票据的追索权。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然应当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票超过有效期,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处理流程如下:
1、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的,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请求付款;
2、申请人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请求退款;
3、出票银行对于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本票与汇票有什么区别
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汇票的出票人应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汇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兑时,可以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只有经承兑而成为承兑人后,才负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自出票之后即应负绝对付款责任。另外,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 【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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