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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