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
3,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4,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
5,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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