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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电梯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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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只要满足《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双2/3”即可对加装电梯工程予以报建和推进实施。《物权法》第76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显然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双2/3”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规定的事项,必须得到参加投票的专有部分面积的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和参加投票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决定前款的其他事项,必须得到参加投票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和参加投票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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