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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费用是怎么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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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执行费的交纳标准是: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当事人交纳申请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费用。

2、实际执行费

实际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因实施强制执行所必需支付的费用,包括:

(1)人民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2)由人民或人民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交纳实际执行费没有固定数额标准,而以支出的实际数额为标准,支出多少交纳多少,等额补偿已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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