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没事调解同意以后后悔的,可以起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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