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警系统虽然是公安系统的组成部分,但由于交警系统非常富有(罚款多),因此交警大队一般都有独立的交通指挥中心、办公大楼等场所,许多地方的办公大楼比公安局的大楼还气派。交警支队长(大队长)一般都兼任同级的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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