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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