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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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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包括: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以下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计算医疗费用,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错误劳动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膳食补贴: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膳食补贴标准计算;

4、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理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义残疾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的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用:因残疾需配置补偿功能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普及用具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贴标准计算;

8、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人失去劳动力前实际抚养且无劳动力的人为限,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16岁以下的,抚养至16岁。对于年满16岁但无劳动能力的,养育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用:根据病人实际需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贴标准计算,凭证支付;

11、精神损害赔偿: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病人死亡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6年;造成病人残疾的,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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