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司抽逃出资入罪
一般是实缴制的公司,这个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也可以是无限责任也可以是合伙企业等。
抽逃出资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股东的特征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有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事实上也是行为人作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2、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这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不出资或出资不到位会使公司不能成立或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是表示股东资格中证权凭证。
4、在公司成立之后取得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该证书为物权凭证。
5、被载入股东名册。该名册有权利推定力,被记载者可以无条件地主张股东资格。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股东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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