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予拘留的情形: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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