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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诉案件什么时候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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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刑诉案件立案的时间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的时间,主要是取决于是否存在可以立案的犯罪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如果决定不进行立案的,机关应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天之内送给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的七天之内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进行复议。

一、刑事复核完不立案怎么办

对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不予立案复核期限是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不予立案申请复议期限是七天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机关(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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