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如下: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主要有: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教育费附加等,需要在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的税费。此外还有企业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由于属于价外税,也是一种流转税,不在扣除之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基数原则同业务招待费
(2)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3)销售(营业)收入15%
3、职工薪酬
(1)发放对象应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2)汇算清缴结束前已实际支付
(3)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资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4、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教育经费
(1)一般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技术先进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kqy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