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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怎样做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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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怎样做才是合法的

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又称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未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经过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的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由被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的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业务,由被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的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依法向人民提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对该房屋予以拆迁的强制手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由此可以得出进行房屋强制拆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实体条件:市、县级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如果不存在补偿决定,仅仅存在补偿协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手段。因此,强制拆迁的实体条件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在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且已经按照补偿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如果被征收人依然不履行补偿决定拒不搬迁的,则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进行强制拆迁。

2、程序条件:市、县级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申请强制拆迁应当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当前只有申请人民依法强制拆迁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去决定强制拆迁的权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将准予征收强制执行的权力赋予了人民,但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非完全由来承担,而是要遵循裁执分离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基层人民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执行;上级人民可以决定由自己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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