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执行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对于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认真执行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加大补助力度,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各项待遇落实。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依法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执业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才可以从业乡村医三农村创业生,乡村医生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
3、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现在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拔制,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一般每个地区会制定一个标准,服务人口在800人以下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预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少于500元;在800人以上的,每人每月预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少于700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预拔补助400元,
国家对于年龄60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后给予补助,一般地方需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助标准及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每月发给4元,经过国家的提升,现已提高了10%,达到4.9元。
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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